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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这一源自西方的古老的税收理念,在限制公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今日,税收法定主义已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以确立,然而其在我国法律中依然缺失,致使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如何在我国法律中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实现税收法定主义,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重要挑战。本文在对税收法定主义中一般理论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以税收立法为视角,探讨了实现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制度构建。在一般理论部分,本文以语义分析的方式,解读了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并从具体制度构造与价值蕴含两个层次,重构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阐述了税收法定主义所蕴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同时,本文还指出了税收法定主义在为税收提供合法性、限制公权力运行、实现税收公平、保障纳税人权利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在具体制度构建上,本文分别从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税收立法程序三个层面,研讨了实现税收法定主义的制度设计:在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上,本文主张在税收立法中强调“议会主权”,与此同时,并不绝对排斥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认为税收授权立法有存在的正当性,但应受到严格的监控;在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上,主张在适当时机赋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以使地方因地制宜地搞好经济建设;在税收立法程序上,主张税收立法应履行正当的法律程序,税收立法的正当程序应具有参与性、公开性、交涉性等属性,能够使不同的主体实现良性的利益博弈。税收立法的正当程序是实现税收良法之治,实现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的程序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