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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规是大学运行的基本准则,为大学提供基础的行为规范。大学校规规定了教师、学生和学校管理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学校规的完善程度反映了一所大学的管理水平,大学校规的现代化是大学管理现代化的基础,大学校规的创新和发展是大学自身走向现代化的必然条件。历年来,我们国家一直在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要落到实处,需要社会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大学来说,依法治校就是要保证校规的制定程序和校规的内容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保证实现校规的法治化,就要为校规的制定提供程序性保障。正是基于实现校规制定程序的法治化考虑,本文选择大学校规制定程序为研究对象,主要从法律角度出发,在有关法律理论的指导下详细论述我国校规制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完善对策。本文首先界定了基本概念,大学是依法设立的有权授予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公法人,其主要功能是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校规是学校依法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师生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以及办理学校事务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进而笔者认为大学校规在性质上属于内部自治规范,接着从学术性和行政性两方面对校规进行了分类。学术性规则只需遵循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行政性规则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最高准则”。然后主要分析了我国现实中大学校规制定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为生成机制缺乏民主性、处分机制缺乏正当性、审查机制缺乏规范性、解释修订和废止程序缺乏相关规定等问题,然后从公共权力异化、家长制作风的影响、监督救济的不完善方面找到了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结合前面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即大学教师和学生应该成为校规制定不可或缺的主体;校规制定机制必须向全体大学成员公开,同时需设立专门的专家审议部门;在建立听证程序时可删减一些程序,但必须遵循其基本原则(公开、公正、职能分离、案卷排他性、说明理由);解释修改中需明确其提起主体和生效通过的程序等。希望以此来加强对师生正当权益的保护,从而进一步规范大学管理工作,贯彻法治理念,促使大学更好的自治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