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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不仅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同时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长期以来,司法警察队伍从无到有、由小变大,饰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在渐进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囿于一段时期认识偏颇,司法警察形象模糊,不一而足。从人民法院内部来讲,一些人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只是简单的行政辅助工作,可以是司机,可以是门卫,甚至也可以是公勤人员,随意调谴,难免使司法警察形成整体负面影响;从外界来看,不少人仅将司法警察当成人民法院内卫,除佩带武器外几乎与保安公司雇员毫无二致,从而忽略了司法警察与公安民警一样有着独立执法的强制能力,对司法警察单视为法官身后的跟差。实际上,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中,始终是贯穿着法院主体审判工作的庭前、庭中、庭后的全部环节,与此应对配合,司法警察传唤提解、值庭安保、执行羁押三大工作流程,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在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上,审判员与司法警察的关系,实际上是“文官”与“武官”的关系。惟有一文一武、一张一驰,相互配合,并驾齐驱,审判工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执行难等“老大难”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打铁须得自身硬。尽管司法警察的问题有认识问题、有体制问题,最终落实来还是自身队伍建设问题,为此,加强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规范司法警察职业化教育迫在眉睫;提高职业准入标准,提高职业技能素养,提高职业工作效率刻不容缓。否则,司法警察极易坠入被边缘化的危险境地。 本文从四部分对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进行职业化建设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性质及特点;第二部分列举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部分评析当前制约司法警察职业化的因素;第四部分也就是本文的重点,又分四点着重论述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