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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政府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权限范围不断扩张,行政机关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也随之越来越大。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当今的政府管理中是不可或缺的,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发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又能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去控制它的消极作用,已经成为行政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始终是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问题,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作为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实施者、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履行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重要职能;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附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肩负着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职责,在公安执法过程中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为了防止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目前公安系统正在试图制定一些裁量准则,从事前、事中两个阶段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说,尽管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来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一定的法律控制,但这种事后控制即便可以对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的损害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但是却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起不到预防作用。公安行政裁量权因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运行中很容易被滥用,从而对公安行政法治产生一定威胁。研究和分析对公安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使其既能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又能将消极的作用控制在最低限度,是目前公安行政法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普遍原理和公安行政执法的现实情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为公安机关深刻理解和行使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规范和完善对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机制提出建议,建议应当从立法监控机制、程序监控机制、司法监控机制、自我监控四个方面来规范和控制公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