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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文书司法鉴定一般由公、检、法等机关启动并办理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通常根据办案单位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定。传统的文书司法鉴定的内容,通常指文书中的笔迹、签名、印文,伪造的文书以及变造的文书,与文书形成时间有关的鉴定等。但是,在文书司法鉴定实践中,有些文书中的需要鉴定的对象并不能单纯的用笔迹是否某人书写,印文、文书(全部或局部)的真伪予以概括。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并对鉴定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才能发现委托单位提出的鉴定要求不恰当,或根本不能揭示文书中可疑内容蕴含的真相。诸如真签名假文书、复制的签名,真印文假文书、复制的印文等等。但是,办案单位的委托人或当事人并不具备专门的知识,他们虽然意识到文书中某些构成要素的确存在问题,但无法提出一个准确的鉴定要求术语或概念,而传统的鉴定事项并不能从根本上揭示问题的本质。文书是一个系统。是由纸张、书写或印制的工具和色料、签字或捺印指印,盖印的印文,装订等一系列要素构成。一份文书的形成,包括使用哪些要素组成,各要素之间按照特定的顺序形成,在形成过程中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制约。如果改变了其中某个或若干个要素,其他的要素必然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文书的组成要素的形成方式的提出(也许是术语或概念或命题),就是基于文书司法鉴定中一个最为质朴又最为关键的俗语:“吃透检材”。所谓“吃透检材”,就是解决可疑文书的基本属性问题,亦即可疑文书的各个要素是如何形成的,这是可疑文书检验鉴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解决了可疑文书的基本属性问题,才可以进入之后的比较检验、综合评断的环节。如果在分别检验阶段,通过对文书的形成方式的研究解决了可疑文书的基本属性问题,有可能直接解决了可疑文书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则无需再进行后续的检验工作。换个角度,如果没有“吃透检材”,如错误地委托鉴定签名、印文的同一性问题,而事实上检材是打印形成的,或是截取真实签名、印文后利用空白部分添加新内容的,若按此委托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非但不能揭示真相,反而掩盖了事实真相。就司法文书鉴定实践中可疑要件的具体的形成方式进行分析和研究,以期进一步丰富文件检验的理论。本文首先从文书类司法鉴定的现状与问题入手,深入分析文书中可疑要件形成方式研究的必要性和科学性。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如何识别文书中签名的形成方式,包括文书中正常签名的形成方式、伪装签名和变造签名的形成方式;第二章论述了文书中印文的形成方式,包括正常盖印的印文、伪造的印文和变造的印文的形成方式。第三章论述打印文书、复印文书、传真文书等桌面印刷文书的形成方式。第四章总结变造文书中擦刮、消褪、截取、补接、换页、添加、改写的文书的特点与方法,作为判断变造文书的形成方式。各个类型的文书的形成方式均涉及文书的形成时间问题,因而本文的第五章对文书的形成时间的检验进行单独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