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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法尤其是海上保险法而言,保险利益原则当之无愧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保险法核心。“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保险利益原则是评判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基础性原则,规定着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及其范围。然而虽经历了长期历史发展过程,各国学者观点和立法现状对海上货运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内涵和外延,尚无明晰的定义,对于保险利益及其相关问题在国际海运货物保险领域内的实务应用更是争议不断,困难重重。在我国,作为调整海上海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海商法》竟然没有涉及保险利益,甚至在2009年修改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中也只有简单的一条,将其应用在海上货运保险上也差强人意。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完善我国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使之真正与国际接轨,对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在海上保险中应用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笔者选题的理由,本文的技术路线,及本文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意义。第二部分从整体上分析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利益原则的历史沿革,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涵义界定问题,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等几个关键问题。第三部分论述海运相关人对货物的保险利益,重点介绍了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提单质权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利益。第四部分对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保险利益的主体观和时间观,对保险利益归属主体的争议和归属对象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指出Lost or not lost Policy条款的合理性和可适用性。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保险利益的转让,论述了实务操作中出现争议的几个问题,如:保险利益能否单独转让、保险利益转让的时间、保险利益是否是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保险合同转让时被保险人是否必须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转让是否应该随提单或在提单之前转让等等。在论述的过程中,笔者引用大量的案例和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作为参考,在理论论述的基础上,结合实践来考证。第六部分论述了海上货运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问题,介绍了现行国际通用的一般规定和贸易术语规定,讨论重点放在争议集中的违约情况下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尤其是FOB、CFR条件下装船前出现货损买方利益保护问题,卖方违约下的风险转移问题,CFR条件下使用信用证不能结汇的三种情况。同时,在每一部分的后面,都有一个自己总结的结论,来阐述我国现行的海上保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解决方案,并提出一些立法和实务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