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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儒者一直以汉学的正统自居,对于强调“天理”、“人欲”之辩的宋明理学和理学人物抱有着一种敌视的态度,并对其展开了严厉而尖锐的批评。其中,以张载、程颐、朱熹为代表的部分宋代儒者,他们要求的恢复古代肉刑的建议,被看作是“以理杀人”的典型,并遭到了尤为深刻的驳斥。在清儒眼中,虽然部分宋儒以正统儒者自居,但是其理论和行为所表现出的思想特征,则带有浓重的法家色彩在内,并将其斥之为“申韩之儒”。但是从思想史发展的脉络来看,这样一种“以圣人之言文申韩”的特殊现象,并非宋代理学人物所特有,而是对自西汉以来在儒学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的一种儒法融合的特殊思潮的表现。在西汉前期,强调道德仁义的儒家,与重视严刑峻法的法家,二者之间发生了一个相互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其二者所表现出来的特性,都与先秦时期的原始儒家和法家截然不同。在以韩非为代表的战国法家那里,虽然强调集权的“君本位”体系在他们的理论建构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一种限制君主私意的要求,也成为了战国法家关注的焦点,而伴随而来的一种“公法本位”的思想体系,更加成为了战国法家思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公法本位”的思想体系,虽然仍然肯定了国君在政治建构中的至高无上地位,但同时也要求在政治演进过程中严格坚持对法的奉行,并将法看作一种客观标准,用以限制君主私意对于政治的影响。从韩非的“术论”建构可以看出,无论是“刑名术”还是“虚静无为术”,都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国君行事时接受客观标准的限制。这一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家对于理想政治制度的设计。但具体到现实政治中,法家限制君主私意的要求,则不可避免地带有了理想主义的色彩,而战国时期诸侯国对法家思想的吸收和运用,也大都集中于集权方面。到了西汉时期,法家思想因为秦朝的暴政而亡而受到了西汉知识分子的普遍敌视。但于此同时,西汉的法家人物也不断对法家思想进行改造,并用“缘饰以儒术”的方式对法家思想进行包装,从而使法家思想更加符合当下集权政治的需要。在这一时期,法家思想明确地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倾向。其一是以晁错为代表的集权倾向,其二则是张汤诸人对于法的权威性的坚持。虽然这两种观点尤其是后者在战国法家那里都已见雏形,无论是商鞅还是韩非都在其理论建构中坚持法的权威性和至高性原则。但在西汉一朝,这种对于法的权威性的认同,却被纳入到集权制度的大背景之下,从而受到了君主权威和私意的制约。无论是张汤还是张释之,在他们依法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国君的意志成为了他们主要考量的对象之一,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国君的私意更直接决定了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而在另一方面,无论是晁错还是张汤,他们在儒学广为流传的思想环境下,也开始了一个引儒入法的过程,即用儒术对法家理论进行补充,从而使法家学说更加容易受到上层政治的信任。这一“缘饰以儒术”的过程,直接对西汉政治产生了影响。虽然学界通常认为在西汉一朝,尤其是武帝以后,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实行,儒学对于政治的影响最大。但至少在汉人眼中,汉代政治实际上是“霸王道杂用”,在运用儒学治理国家的同时,也在暗中接受和采纳了法家理论的部分原则作为补充。这样一来,西汉法家不可避免地失去了战国法家那种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与此同时,也带有了些许的机会主义性质。但是,西汉法家在表现出与战国法家不同的同时,也继承和发展了战国法家的基本精神和原则。这些精神和原则至少包括:对法的权威性的认识和肯定、对法在政治建构中扮演角色和所起作用的认识、对集权制度的推崇和尊奉,以及对人性的基本认识。而在这几点中,自战国至西汉一以贯之的对人性恶的认识,成为了战国法家和西汉法家理论建构的共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