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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根据该规定,在集体谈判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工会始终是一个积极的主导者,但工会并不是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只是作为职工一方法定代表人,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但是,在集体谈判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工会是始作俑者。工会的谈判能力和参与水平极大的影响了整个进程,直至于最终结果。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推行已经有十几年时间了。1994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1995年8月全总通过了《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企业工会和上级工会在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的作用。企业工会应当与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企业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应当定期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妥善的与企业协商解决。上级工会应当对企业工会与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进行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应当说,经过十几年的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企业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工会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集体合同在非国有企业中签订率很低;专项集体合同特别是工资集体合同虽然推行力度很大,但签订率还有待提高;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推行力度;集体合同内容还需进一步丰富,集体合同效力还需进一步加强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进一步发挥工会的作用。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推手,无论是中共高层,还是国家高层,都对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中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因此,在全国上下都在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大背景下,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作用便具有深遂的理论意义和迫切的现实意义。本文也试图从进一步发挥工会作用,挖掘工会组织潜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广泛普及和深入实施,为建立稳定融洽的劳动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作一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