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继承是继受取得物权的一种方式,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之情形下,其债权人与继承人因遗产债务清偿存在利益冲突。限于当时立法背景,我国大陆地区继承法侧重于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而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置若罔闻,利益失衡不仅有违公平正义之法律精神,也间接影响社会经济交易秩序。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简要介绍我国大陆地区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则,明显体现出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并且从法律、政治、经济等层面分析相关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其次,简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以下简称“民法”)中限定继承、债权报明、遗产债务清偿、公示催告和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求偿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制度设计。台湾地区“民法”既注重保障遗产继承人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也兼顾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的比较研究,针对我国大陆地区对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台湾地区经验为借鉴,提出对大陆地区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修改与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