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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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协议是一种便捷的偿债方式。它并非近代社会发展的产物,渊源已久,且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日常生活中。以物抵债协议使得偿还债务的方式灵活多变,对债权的实现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截至今日,《合同法》仍未对以物抵债协议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也是在理论界以及审判机关根据其内容所作出的一种概括性总结。因为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中,也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给司法增加了难度,且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的理清十分必要,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形象。本文从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性质、效力、问题如何解决等方面逐一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以物抵债协议的概述。本部分首先对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含义进行了阐述,进而通过比对以物抵债协议与以买卖合同担保债务履行、流质契约、和解协议的概念,以更好的理解以物抵债协议的含义;第二部分: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可以确定的是以物抵债协议是无名合同,也是有偿合同。但是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仍存在争议,本部分首先从案情及争议焦点基本相似、但处理结果存在不同的三个案例入手,引发以物抵债协议是何种性质合同的探讨,收集整理了学术界的不同观点,主要包括它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的争议、是债务变更还是新债清偿的争议以及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的争议,通过对比,进而阐述作者的观点。第三部分: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本部分在前文对以物抵债协议性质分析的基础上,对新债与旧债的关系,以及其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何种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认为以物抵债协议中新债与旧债得以选择履行,新债与旧债并存且同时消灭,旧债诉讼时效因新债成立而中断,并且旧债的抗辩事由仍适用于新债,而经调解书确认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导致物权变动。第四部分:对以物抵债协议规制的建议。本部分在总结前文以物抵债协议存在的争议的基础上,对于以物抵债协议规制上提出两点建议。首先在防范以物抵债协议虚假诉讼方面,提出法院需要认真核实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真实目的与原因,以防止借此协议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出现的建议。其次,在最高院所做判决以及公布的指导案例对在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影响较大的背景下,提出了公布指导性案例、尽快完善立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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