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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电资源是一类典型的“准公共物品”,其准公共物品性质决定其具有显著的“非对称特征”,即上游开发主体的开发行为和模式对下游存在“单向影响”。本文发展的“流域水电开发动态博弈模型”表明,在缺乏对流域水电资源排他性产权制度和有效合作与制约机制的安排下,流域水电资源开发可能会出现“公共地悲剧”;“全流域合作开发模式”的最优开发规模总是更小,但其相应的社会总净利润总是更大,因此“全流域合作开发模式”优于“自主开发模式”。 代表“单向影响”方向和程度的参数对纳什均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单向影响”参数即决定了上、下游开发主体纳什均衡的数量特征,也决定了两种开发模式博弈结果的具体对比关系。在湄公河情形中,“单向影响”参数为负,但参数估计的显著性水平不高,负向影响尚未形成均衡稳定的关系;采用“全流域合作开发模式”明显优于“自主开发模式”;上游开发主体的开发规模和净利润都远大于下游主体,上游主体具有显著的“先动优势”。 “附加电力投入要素的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表明,水电能源开发能同时从电力要素投入量和劳动生产效率两个层次上影响次区域经济增长,电力要素投入对经济增长存在“溢出效应”;电力开发对稳态人均产量的影响取决于资本对最终产品生产部门的贡献程度、资本对电力生产部门的贡献程度、电力乘数;这三个参数越大,电力开发对人均产出的影响就越显著。 湄公河流域水电开发与典型上游主体云南省经济增长间不存在协整关系,但水电开发与经济增长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湄公河流域电力生产推动云南省经济增长的关系在三次产业中也是成立的;但第二产业增长能反过来推动电力生产,其他两大产业不能推动。脉冲响应分析发现,水电开发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的影响,水电开发对第一产业的促进作用最显著,第二产业次之,第三产业最弱。基于VOLL模型的模拟运算表明,云南省湄公河流域水电开发的电力经济总价值达554.68亿元,平均经济价值3.96元/千瓦时;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当湄公河在云南省境内的开发规模由实际水平逐渐下降至0,云南省的经济增长率将由实际的18.33%逐渐下降至4.49%。 湄公河流域水电开发与典型下游开发主体——老挝的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均衡稳定的协整关系;从长期来看,湄公河流域水电发电量每上升1个百分点,将拉动老挝人均GDP上升约0.82个百分点。无论在长期还是在短期,湄公河流域水电开发都是老挝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但经济增长都不是流域水电开发的Granger原因。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老挝经济的高消费、低储蓄和低投资特征。湄公河水电开发对老挝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正向的,湄公河水电开发的一次性上升可以给老挝经济增长带来长期的促进作用。 就次区域整体而言,经济增长和水电生产间具有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湄公河流域水电开发对经济增长存在总体上的正向影响,且影响呈振荡状逐渐下降;次区域经济增长对湄公河水电开发的影响同样是正向的,但这种影响是短期的。上游主体的开发行为在当期对下游存在显著性水平不高的负向影响,但影响在此后各期是振荡的,影响有时为正,有时为负,随着时间的推移影响逐渐向0值收敛;上游对下游的累积影响始终为正。 湄公河委员会(MRC)和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GMS)在合作机制方面都有着自身的局限性。MRC利益代表范围有限、诉求差别较大、对成员国不具有约束力。GMS制度化水平较低,且对流域水电开发合作的关注有限。当前湄公河流域水电开发面临合作层次、合作机制、资金、环保等多方面的障碍。 从博弈分析和实证研究视角看,湄公河上、下游开发主体间关系主要取决于流域水文特征,而非各主体开发行为;中国的水电开发对典型下游主体影响的正负方向呈振荡状,且累积影响始终为正;上、下游国家均是湄公河流域水电开发的受益者。 建议次区域内各国在经济框架下讨论和解决流域水电开发矛盾,避免矛盾形式升级;提升合作层次,采取“全流域合作开发模式”共同开发;设计稳定长效的流域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并适当考虑上游国家的“先动优势”;在次区域内构建统一的流域水电开发协调机构和机制,并赋予其一定范围内的超国家权威和协调管理权力;提高上、下游水电开发规划层面协调水平,并在操作层面保证上、下游水文和水能信息共享和配合调度;采用多种创新型投融资模式,对流域内水电资源开展滚动开发;尝试“投贷援结合”等模式,合作开发干流大型水电站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