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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制度实质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赢的留人模式。通过订立服务期合同,高端技术人才获得了企业提供的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待遇,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在市场中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认可;与此同时,企业获得了稳定的人才队伍,免去了进行人力资源投资的后顾之忧。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服务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认可服务期。一方面法律的认可加快了服务期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中存在的立法缺陷,以及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恶意适用服务期条款,这在客观上不利于服务期制度的长久发展。《劳动合同法》以“强资本、弱劳工”的传统观念为基础,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理念。劳动合同服务期在立法过程中也贯彻了这一立法理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服务期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其立法初衷是为了鼓励企业进行人力资源投资,保护企业的预期利益。因此,服务期的立法设计中既坚持了“倾斜”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立法理念,又贯彻了保护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利益的立法初衷。这一立法理念与立法初衷的差异是服务期立法应用于实践中时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如何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的关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的概况,主要包括:服务期制度概念的界定、服务期法律特征的分析、服务期种类的区分、服务期性质的分析,以及服务期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相关立法。首先按立法进程分别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上海、江苏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原劳动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中对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相关规定;其次介绍了《劳动合同法》中服务期的相关立法。同时,总结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服务期条款的立法缺陷。通过对“飞行员辞职案”中服务期条款和法院判决的介绍和分析,进一步从服务期适用前提、专业技术培训的含义、期限长度规制、劳动合同的类型、违约责任设置等五个方面揭示了服务期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服务期条款的思路。针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服务期条款的立法缺陷,笔者将从三个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具体包括:规范服务期条款的适用范围、规范服务期条款的形式要求、规范服务期条款的约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