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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它不但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稳定及国家经济发展。按照西方工业化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规律,安全生产大都经历从事故上升、高发、然后逐步稳定、下降这样一个周期,目前我国正处于GDP人均1000-3000美元这样一个经济发展的重要阶段,恰恰处在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期,工伤问题十分严重,有研究表明我国工伤事故总量过大,损失严重,职业病危害形势也十分严峻。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存在不平衡的现象,劳动力市场总体上还是供大于求,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明显,社会劳动用工环境差,致使用人单位不注重劳动者的保护。某些企业片面追求利润,减少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工伤事故屡有发生。因此,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对于有效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各项机制尚未健全,机构队伍还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工伤损害填补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工伤预防工作还没有切实开展起来……,凡此种种需要我们对工伤保险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和研究,以促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本文以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为研究主题,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概述。本部分首先界定了工伤的定义、对工伤的法律特点进行了介绍,然后阐述了工伤保险的概念以及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并对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总结。第二部分,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本部分介绍了工伤事故责任承担从雇工个人承担制到社会承担即工伤保险制的发展进程,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的工伤责任承担制度的比较,得出工伤保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处理工伤问题的最佳责任承担制度。本部分还对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自建国以来的立法状况进行了梳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过了初步确立、改革探索及重大发展三个时期。195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式确立。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目前一个以《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主体,包括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相关法规和规章在内的职业安全与保障法律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建立。第三部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核心—工伤补偿。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目前还处于全面建设新制度的初级阶段,把工伤补偿作为重要内容有其必然性,而且对工伤职工来说,接受救治及工伤津贴也是保障基本生活的必要手段。我国工伤保险通过让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方式予以补偿。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工伤补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然后详细论述了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观点: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人身性待遇和物质性待遇,其中物质性待遇又可划分为填补性的补偿和确定性补偿,在进行职业伤害救济时应当对填补性的补偿和确定性补偿作区别对待。笔者继而阐述了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关系,介绍并评价了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责任适用关系的四种基本模式即替代模式、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和兼得模式的内容及各自的利弊。最后,结合我国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竞合法律适用的现状,从民事侵权赔偿在工伤事故处理中的必要性及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侵权责任的合理性两方面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适用关系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预防。传统的工伤保险主要以经济赔偿为主,而随着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经济赔偿只能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偿机制。工伤保险已从发展初期的被动工伤赔付,转向积极地从源头上采取措施来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从而在根本上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降低工伤赔付。工伤预防的建立是工伤保险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该部分阐述了工伤保险的预防功能,探讨了我国工伤预防工作的不足之处:我国工伤制度尚缺乏介入工伤预防的具体制度设计和措施;未有效发挥经济杠杆对于工伤预防的促进作用。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本部分针对第三、四部分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所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工伤保险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对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责任的适用关系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争议,目前大量有关著述大多停留在制度模式介绍的层面,对于在我国现时条件下的具体适用则少有人论及。笔者结合第三部分对于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关系的分析,提出我国现阶段应当采用修正的兼得模式,即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并可兼得两种赔偿给付,但应当扣除医疗费等以补偿为目的的相应费用。最后,本部分还对健全我国工伤保险预防机制提出了建议:我国应当制定工伤预防的具体措施如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机构以及确定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经费,以确保工伤预防事业的顺利开展;其次,应当重视经济手段对于工伤预防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