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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信用卡正改变着人们的消费习惯。然而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普遍存在,相关使用信息披露不充分,这些现象在不同程度上损害着信用卡持卡人的权益。从长远来看,损害持卡人权益行为的普遍存在并不利于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因而,为持卡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十分必要。传统公法对持卡人的保护是通过对发卡银行的监督管理实现的。在处理发卡银行损害持卡人权益的行为时,根据传统的公法理论,持卡人是被排除在金融监管机构——发卡银行的关系之外的。持卡人的权益受保护只不过是公法行为的“反射性利益”。此外,国家机构先天存在的某些不足亦会影响公法保护机制的有效性。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私法通过民事行为效力、合同解释等制度对信用卡持卡人加以保护。然而,私法根本上是以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和法律观为指导的,在它的视野中,人终究是个体性的,他们始终难以完全改变抽象平等、理性智慧的“市民”形象。于是,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没有改变。在此种法律观之下,持卡人总体上仍然只能依靠个体的力量与发卡银行抗衡。这无疑削减了私法保护机制的有效性。于是,本文以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理念为基础,以集体主义的方法论为指导,试图在社会法领域中,对既有的法律保护机制进行反思,以期对之加以补充和修正。基于上述研究目的,本文首先对常见的损害信用卡持卡人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梳理;之后,分析了现有法律体系中持卡人权益的保护机制,并对这些机制的不足进行了评价;接下来,从对持卡人人性的反思和具体法律制度两个方面阐释了社会法对持卡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