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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法与金融理论难以解释中国的司法系统和金融发展(Alen et al.,2005),本文在更加切合中国实际的地方分权式的威权体制(Xu,2011)理论下考察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问题。具体来讲,考察证券市场民事诉讼的司法改革实践——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是否能够创造一种机制以提高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指的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授权给公司所在地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和检验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对诉讼效率的影响:一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和判决过程;二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确立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变化;三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后投资者的市场反应。本文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下,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起诉、立案、审理和判决的重要影响。首先,通过描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时间和地域分布,发现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投资者起诉比例平稳增长。其次,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异地管辖并不提高投资者起诉概率;但是,与本地管辖相比,异地管辖公司的诉讼立案时间更短、审理时间更长;从诉讼结果看,司法异地管辖公司的诉讼案件投资者诉求被法院驳回的更少、获得的赔偿更多。(2)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制度确立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制度确立后,公司的盈余管理、财务重述概率和违规行为发生概率都显著降低。进一步地,与本地管辖相比,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下,异地管辖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程度更大。(3)司法异地管辖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取消后投资者市场反应的影响。实证研究发现,事件日后资本市场整体呈上升走势,投资者对于诉讼前置程序的取消持乐观态度。并且,选择性授权下的异地管辖公司在事件窗口期的累计超额收益率更高。本研究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1)从地方分权的视角,研究最高人民法院选择性授权的司法管辖安排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效率的内在影响。将司法管辖对证券民事诉讼的影响放在地方分权式的威权体制的理论下,验证了选择性授权的管辖安排能够提高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效率,缓解地方保护问题。(2)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角度,对以往文献中关于中国法律环境和法律执行效率的论述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和检验。本文指出,中国的司法地方保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但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很大一部分投资者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并且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法院受理投资者起诉的时间越来越短,而前置程序的取消更是便利了投资者起诉。我们的研究指出,中国的法律系统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并不是完全无效或不尽如人意的。(3)从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诉讼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等角度,丰富了现有关于证券民事诉讼的研究。现有研究主要是以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为样本(Francis et al.,1994;Field et al.,2005),而以中国为样本的研究较少,并且缺乏大样本的系统研究,本文对此进行了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