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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不断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给我国政府信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特别是2008年惊动海内外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超标致婴幼儿中毒事件,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基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食品监管有关的话题成为学术界一度讨论的热点,现在看来研究热情还在升温。我们结合现阶段的我国发展战略分析表明,消费者保护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因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本身就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应有之意,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用到的经济学理论包括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共品、制度变迁等等,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比较制度分析,历史分析,博弈分析等。笔者通过阅读国内外现有文献发现,学界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的成果十分丰富,研究视角也五花八门,但专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讨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文献很少,最起码在国内不多见。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想从理论上说明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深刻揭示在消费者保护缺失的情况下,仅从政府监管层和生产者两方着眼构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将会是缺乏效率的,文中结论表明我们做到了。一般认为,我们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之不同的是,本文研究表明,消费者保护不仅是食品监管的目的之一,也是我们完善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认为,消费者保护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两者互相促进,互为目的,加强消费者保护可以促进监管效率,完善监管体系也可以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保护。因此,消费者保护始终是我们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的核心问题,必须贯穿整个监管过程的始终。本文运用经济学基本理论并结合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的基本国情,深刻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会失灵的原因,并且根据我国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的现实情况,假定我国食品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没有话语权,或者由于司法不利,消费者申诉成功概率很小,而申诉成本却很大,他们在利益博弈的格局中基本没有发生作用,因此,我们认为他们不参与博弈,不是食品利益博弈的主体。本文通过构建消费者缺位的条件下食品生产厂商与监管者之间的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计算出了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解,即厂商选择过度造假,监管者事后过度监管。我们发现该结论与我国食品行业事后监管模式的现实后果高度吻合,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并且将其与帕累托最优解相比较,说明了次优均衡产生的原因,从博弈机制的理论角度说明了消费者保护缺失情况下会给我国带来的监管效率损失,从另一方面反映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文中笔者还对几个代表性的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如何保护消费者进行了比较,得到了有益的结论,最后在分析国内实际情况和借鉴国际食品监管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