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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信托法》颁布以来,特别是2002年6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出台以后,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逐渐得到发展,合作领域从信托公司自身传统的资金结算、同业拆借业务,扩展到信托产品的代理、信贷资产的转让、信托计划的托管和银信合作的项目开发等全方位、多层面的新兴业务。
银信合作给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隐性风险。这种风险按其来源渠道可分为来源于信托公司的风险和来源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前者是由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本身的风险而导致的行业性风险转嫁。后者是由于银行在代理业务、托管业务运作过程中制度的不到位和执行的偏差导致的操作、技术层面的风险。
这种风险隐患需引起监管当局、银行和信托公司多方的足够重视,并应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促使银信合作业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