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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世界上各主要国家都在通过不断更新与修订立法的方式,将保护知识产权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维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壁垒,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越来越受到立法者的重视。我国在97年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与著作权犯罪有关的罪名,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以刑事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2001年《著作权法》进一步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扩大到八种类型,并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附属刑法本身并无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这些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而我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有规定,无论是在法条设置、行为模式和刑罚的规定上,都存在着一定不足。本文拟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现有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加以系统化与完善化。文章从篇章结构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概述部分介绍了著作权的概念,回溯了我国近代著作权刑法的产生与发展,并简要分析了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与特点;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现行著作权刑事立法概况,并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了全面分析;第三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笔者从三个方面全面阐述了现行刑法在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上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及立法建议:第一,整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罪名,进一步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模式设置,包括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协调,侵权行为与对象条款的增加与修改;第二,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情节标准,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犯罪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限,包括取消现行刑法中违法所得数额的标准并增设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增设侵权复制品数量的标准以及对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等等;第三,进一步完善罚金制度,重视对被侵害人的补偿,加强对被侵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