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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侵犯人身权利,动摇家庭幸福,影响社会稳定,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和人权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暴力问题都十分常见,其中,以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严重。由于家庭暴力本身具有反复性、多样性、隐蔽性的特征,使其解决起来尤为棘手。为保障家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制约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措施,其中法律救济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自1976年美国最早确定民事保护令制度至今,凭借公权力对家庭的介入,民事保护令克服了以往救济方式的不足,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自身权利最常用的手段。民事保护令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家庭暴力尚未发生或发生后,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结合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判断,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签发保护令,命令相对人在一定时间内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或继续。在我国,随着家庭暴力事件的多发,构建防治家庭暴力的综合体系,制定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效措施,也已成为立法者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为此,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首次从政策层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概念,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随后,由最高院牵头在部分基层法院进行了试点工作。经过长达7年的运行,我们发现,虽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审理指南》本身的性质定位和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适用面窄,申请率低,适应程序不规范、不统一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对外公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揭开了我国防治家庭暴力体系立法的序幕。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四章从实体和程序上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了规定。至此,我国独有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基本成型。对比民事保护令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文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实质上是立法者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为核心,以民事保护令制度为基础,以我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行的一次制度改革创新。虽然两者在立法目的、法律后果等方面有诸多相似点,我们却不能将它们完全等同。简单来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应当是中国意义下的新民事保护令制度。本文共分为三部分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展开了讨论:第一部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概述。该部分分为四个小节。第一节是建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家庭暴力案件的严重性和侵害性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案件的规制却相对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是国家的必然选择。第二节是关于家庭暴力内涵的界定。无论是民事保护令制度还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都是以解决家庭暴力为核心,对家庭暴力的不同解释将直接影响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和保护程度。因而在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展开分析之前,首先必须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分析。文章以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为例进行分析,认为传统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已经不能有效的保护现实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从保障人权和保护弱者的立法本意出发,发生在配偶或者亲密关系之间的,任何因经济、情感或子女等原因使被害人遭受到暴力的行为都应归入家庭暴力的范畴。第三节和第四节分析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内涵、性质和地位。通过对判决、裁定和决定的对比分析,文章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裁定的形式发出与当前民事诉讼理论并无冲突,但若将其定义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继承等相关民事案件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向法院申请的一项强制措施”,则不仅与当前关于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不符,同时也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满足我国的实际需要。第二部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立法进程与实践分析。该部分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关于立法进程的介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立法是伴随着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进行的,从《家庭暴力防治法(专家建议稿)》中建议直接引入国外的民事保护令,到2008年3月《审理指南》中概念的首次提出,再到2014年底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初步确立,经过长达十几年的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文章的第二节则选取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为例,以期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分析,为制度的重新构建提供方向。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贾汪区法院通过降低证明标准、简化审理程序、加重法官的职权主义色彩等措施不断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完善,力图发挥它及时、有效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功效。然而,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配套的法律措施等,贾汪区法院在作出裁定的同时也遇到了不少困惑,总体来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数量较少,适用的范围十分有限,制度的完善仍然是今后立法工作的重点。第三部分,基于前文的综合分析,并借鉴美国和台湾的民事保护令制度,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进行重新构建。该部分主要由三个小节组成,第一节对当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法律依据不明的问题进行了解释。2013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一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似乎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依据。通过分析,本文认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行为保全在功能和措施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二者本质上却完全不同,无论是设立的目的、适用的范围,还是执行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若将行为保全制度作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法律依据,将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因此,应该将后者单独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中,作为独立的特殊程序而存在。第二节是构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应当把握的价值理念。由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传统观念和公民的私权保护产生了冲突,因此在制度构建的同时不仅应该立足于国情,同时应当秉承先进的立法理念,始终把握好反家暴理念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融合以及公权力强制介入与保障公民私权的平衡。第三节,是以美国和台湾的民事保护令制度为参照,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具体构建。作为首个确立民事保护令制度的美国和亚洲首个引进并完善该制度的台湾地区,两地关于民事保护令制度的规定都已趋成熟。文章以此为对比,同时立足我国国情,从实体(立法模式、种类、救济)和程序(管辖、申请、审理、核发、送达与生效、效力、执行等)两方面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