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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根本保证和优先领域。广西作为西部省份中的一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所占比重达到了82.55%,农业比重较大。随着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提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建立,广西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广西本身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属中度脆弱区,经济的发展随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广西的可持续发展。广西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土壤污染也较为严重,水土流失、石漠化问题较为突出,森林质量下降、生态功能减弱,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工业污染、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频繁,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广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广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必要性、紧迫性,本文将广西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分为立法、执法、守法三个层面并作了全面的分析,旨在通过完善广西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机制,使广西能够更好的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转变广西农村旧的经济增长方式、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广西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缩小广西与东部地区的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广西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以至实现广西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文章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农业循环经济概述,主要分析了农业循环经济的含义、结构及理论基础;农业循环经济与农业循环经济法以及农业循环经济与法律机制的辩证关系。农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的理论和思想在农业中的运用,是指在农业生产的资源投入、产品生产、产品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农业循环经济是循环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把传统的依赖农业资源消耗的线性增长的经济体系,转换为依靠生态型农业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体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广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广西发展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必要性主要有:生态较为脆弱,自然灾害多;农村经济贫困,农业科技含量不高以及农业循环经济理念淡薄,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广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可行性主要是广西自然条件优越、西部大开发政策优势和民族自治区的优势。根据宪法、法律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广西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制定广西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且有权利对国家法律作出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这在法律上赋予了广西地方立法机关很大的立法自主权。通过分析广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出广西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优势以及广西农村农业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农村经济正全面发展,这些都为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广西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也迫切需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为其提供保障。第三部分分析广西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现状与不足,根据法律机制主要包括的立法、执法、法律意识这三部分,本文也将广西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现状与不足分为三个内容。第一个是广西农业循环经济立法的现状与不足,这部分内容又分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和广西地方的立法。本文分析的国家立法层面不足包含相关立法滞后,不成体系;农业循环经济专门立法缺位;立法政策化,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立法职能缺位且处罚不力。本文也通过各渠道搜索资料,整理了历年来广西有关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得出广西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未得到很好的利用,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未得到足够重视以及缺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等其立法的不足。第二个内容是广西农业循环经济执法的现状与不足,包括:农业执法监督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不高;农业执法监督过程中全程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农业执法监督手段单一和农业执法监督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第三个内容是守法层面的现状与不足。第四部分以广西恭城县农业循环经济作为实例研究,探讨了恭城如何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取得了哪些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在法律机制层面有那些经验和做法,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论述完善广西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机制的对策,针对广西农业循环经济立法、执法、守法这三个方面的不足,借鉴恭城以及国外的一些经验,提出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发展广西农业循环经济首先在立法方面应始终贯穿农业循环经济理念、遵循科学的立法原则;及时制定专门的《循环农业经济促进法》;广西应充分行使相应的立法自治权,加强地方立法并在立法中突出广西的地方特色;完善农业循环经济方面的配套政策。在执法方面要不断提高农业执法监督部门对农业循环经济的认识、创新多样化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加强对农业循环经济执法监督的资金支持。在守法层面应建立农业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农业循环经济意识;同时要转变发展观念,切实践行循环经济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