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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进行政机关工作效率,转变行政人员工作作风的必备武器。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探索与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工作成绩,但距离完善的效能监察状态还有一定差距:一方面没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实现对于监察对象客观有效的评价;另一方面仍需要从监察组织建设、制度完善、监察方法创新、监察结果运用等工作环节进行规制与完善。本文首先阐述了行政效能监察活动的发展背景、现实意义以及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参考不同监察主体对于这一问题的有效研究,全面解析当前我国行政效能监察的做法,归纳出这一活动现有的缺陷及其产生的原因。在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权力制衡理论与十八大以来党政部门有关监察工作新要求的基础上,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完善的制度方法,深度挖掘行政效能监察活动的潜力。通过全文写作,可以获得以下结论:第一,在我国无论是针对某一事件行为的专项监察,受理群众投诉与针对行政人员进行考核绩效都是有效的效能监察方式,可以实现转变政府管理,提升政府形象的作用。第二,我国基层政府已经制定并且通过了一揽法律制度,构建起了基本的效能监察制度;并且凭借成立效能监察室、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等机构,完成对于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构建。此外,基层政府还将电子信息系统引入到效能监察的过程中,通过利用高科技提升监察人员的工作效能,使得监察效果大大提升,人民满意程度不断升高。第三,由于缺乏对效能监察工作的精确定位,再加上监察力量有限,法律支持缺乏等客观现实,造成了我国效能监察活动覆盖面小,监察方法落后、结果使用途径狭窄,监察活动缺乏科学领导与充分保障措施等问题。第四,为了在实际中发挥出最大作用,监察部门需要在健全法律的前提下与不同的职能部门精诚合作,特别是要综合利用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对重点行业进行监察,并且积极创新监察方法,重视绩效考核等,保证行政效能监察可以实现既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