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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加速了对环境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建设,但环境状况的改善却未显见成效,究其根源在于我国地方政府对书面法律的低效率执行。在以GDP为主的相对绩效评估标准下,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将通过弱化环境政策的执行来吸引企业以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而2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一方面将地方政府的角色进行转型,另一方面鼓励公众参与,使地方政府面临的晋升压力和公众压力显著提升。此时地方政府不得不调整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环境治理与监管。反之,将使得辖区内的企业也随之改变环境战略、环保投资等环境行为,而这种调整又必将因其所处区域环境质量的不同而产生差异。本文选取了2013-2016年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运用PSM-DID的估计模型对新《环保法》与处于不同环境质量区域企业环保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再分别以产权性质、地方环保执法力度作为分组变量分析其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与处于环境质量较好区域的企业相比,新《环保法》对处于环境质量较差区域企业环保投资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进一步分析发现:处于较差环境质量区域的非国有企业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投资得到了显著提高,而在国有企业中未得到体现。同时,处于环境质量较差且环保执法监督较强区域的企业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投资得到了显著提高,而在处于环保执法监督较弱区域的企业中未得到体现。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一是基于环境政策的立法对企业环保投资进行研究,丰富了环境政策立法对企业环保行为影响的相关研究。纵观目前的研究文献,主要考虑环境政策执法,如环境管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较少涉及具体的环境政策立法,而本文则从环境质量这一视角将环境政策立法与企业环境行为两者相联系,是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研究领域的有益补充。二是本文探讨了新《环保法》这一全国范围内使用的环境政策立法对处于不同环境质量区域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因为不同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都存在较大差别,地方政府作为新《环保法》这一环境政策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将直接影响着不同环境质量区域的治理效果。因此,本文从不同环境质量区域地方政府的差异化环境治理动机这一独特角度进行解释,从而深化了我国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