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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酌分制度是指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由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过某种扶养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依法可以请求分得其适当遗产的一项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该制度在第14条作了明确规定。此项制度对于我国现阶段继承制度的整体完善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使得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与被继承之间形成扶养关系人能够基于此项制度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文从该项制度的基本点出发,对其概念、特征和制度功能进行了全面论述,同时本文也着重对该项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了考证。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回归到现实之中对我国现阶段该项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作出探讨,并分析了在现阶段的情况下该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最后本文提出了补充和完善该制度的一些建议,希望在未来的修法过程中能够对该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意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该制度的概念、特征以及该制度在鼓励民间扶养、使遗产受益人范围扩大化和解决疑难案件等功能方面做了论述。第二部分进行历史的寻根,从西周开始,至现行《继承法》的颁布及其实施为止,将该项制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封建社会时期的遗产酌分制度,从西周至清末(包括清末)为止,本文得出在这一时期财产继承制度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指定继承,而遗产酌分制度是对这一时期财产继承制度的补充。遗产酌分人包括赘婿和异性养子,他们之所以取得遗产酌分的权利是因为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第二阶段为近现代化时期的该项制度,从民国至现行《继承法》的实施为止。通过对此一阶段的考查,本文得出遗产酌分制度在此一时期的变化是通过完善的立法技术被规定在法律文本之中,遗产酌分权人的范围有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开放、包容的态势。即只要是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人均是该项制度中酌分权的主体。本文也分析了这种立法价值的取向,得出此一立法目的应该是鼓励民间更多的扶养关系的成立。第三部分为现实的回归,对现阶段该项制度中一些问题来展开讨论,本文着重从酌分权的权属性质、优先效力、扶养人的酌分权成立的条件、被扶养人的酌分权成立的条件、酌分遗产的数额、酌分权的行使及保护等方面来展开讨论,分析了这些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为星空的仰望,本文对该项制度在酌分权的权属性质、优先效力、扶养人的酌分权成立的条件、被扶养人的酌分权成立的条件、酌分遗产的数额、酌分权的行使及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酌分权的性质方面本文认为是债权,在效力方面认为具有优先效力,在酌分权人的条件方面分别从扶养人须成立的条件和被扶养人须成立的条件方面来展开论述,在酌分数额方面提出了遗产酌分应当考虑被扶养人的情况、扶养人的情况、被继承人的意思、继承人的基本情况、遗产数额的多少等五点考量因素,在保护方面提出了修改现行《继承法》中关于提起诉讼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