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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公司跨境上市行为的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出现了若干从公司治理角度研究跨境上市这一资本市场行为的成果。有些学者试图以约束假说作为这类研究的理论基础,但另一些学者则发现境外证券市场对跨境上市公司的监管并非更加有效,因而认为公司选择跨境上市意在规避注册地证券市场的监管。约束与规避假说相互竞争的关键在于公司跨境上市能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鉴于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而投资者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本文从盈余管理的角度研究境外证券市场对跨境上市公司约束的有效性,试图为约束与规避这两个相互竞争假说之分歧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内地公司跨境上市的制度背景和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现状,采用实证研究为主、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研究香港证券市场对我国内地跨境上市公司约束的有效性,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具体约束机制。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AH股公司的操纵性应计显著低于纯A股公司,但是AH股公司线下项目和关联销售比例与纯A股公司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这说明香港证券市场对我国内地跨境上市公司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效的,但是并非全面有效。第二,AH股公司的线下项目和关联销售比例与纯H股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这说明即使香港证券市场对我国内地跨境上市公司的约束并非全面有效,但是其约束力至少与内地证券市场对其上市公司的约束力相当,规避假说不成立。第三,AH股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高于纯A股公司,这主要体现在AH股公司董事会更加独立、董事更加勤勉、更多地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以及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比例更低。这说明内地公司跨境上市存在治理效应。第四,董事会的独立性(尤其是真正的独立性)和董事的勤勉能够显著降低操纵性应计,即董事会的独立性和董事勤勉程度的差异能够有助于解释操纵性应计的差异。结论一、三、四说明内地跨境上市公司面临的治理合约约束是香港证券市场实现有效约束的具体机制之一,且治理合约约束主要通过董事会独立性和董事的勤勉来体现。第五,H股报表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对减少A股报表的操纵性应计有一定的作用,但是稳健性检验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总的来说,会计准则合约约束的效果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