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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与国家财政收入息息相关的税法制度更是改变巨大,其中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也逐渐从“纳税义务论”转向“税收债务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形式和内容得到大大的拓宽,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人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完全保护。事实上,基于我国“条例立法”的现状,大量的税法解释使得很多纳税人的经济安排行为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继而导致纳税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换而言之,市场经济中纳税人依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做出的决策是唯一的且不可回溯的,但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可选择的方式是多种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分别基于“利润至上”和“税收利益”两种不同角度看待问题必不可能对同一经济安排行为有着完全相同的理解。此时,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而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避税就是其中重要风险之一。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公司经营模式和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逐步告别过去单一经营模式和产权形式而走向集团化的道路。这些使得关联交易在日常经济活动的发生频率愈发增多,关联交易的形态也不断发生改变。这些新形态的关联交易,比之以往的关联交易更加隐蔽。这不仅给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也让企业自身陷入税务风险之中。因关联交易新形态的外在形式存在着“非关联化”,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着自身的法律理解履行了相关纳税义务时,但税务机关却认定纳税人是刻意进行税务安排使其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从而达到少缴税款之目的,那么征纳双方对事物理解的偏差则会导致纳税人的权利处于不确定之状态。因此,本文从纳税人权利保护角度出发,以关联交易新形态为文章的切入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具体分析,引出关联交易新形态反避税中具体存在的问题,期望从税法的角度研究如何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也能对纳税人权利得以保护。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通过对关联交易新形态反避税案例的分析,阐释纳税人权利在税务机关反避税工作中面临的困境:第一,经济行为的目的存疑,即纳税人交易不符合市场交易常理,是否就一定意味着纳税人利用经济安排行为实现避税目的;第二,在上述的存疑的条件下,税务机关选择税收核定是否会进一步加重对纳税人权利的侵害。第二部分,是对税务机关反避税正当理由的反思。主要以税法学界主流观点——合法说和脱法说为分析基石,提出避税行为是合法的。虽税务机关可以基于实质课税原则对纳税人进行相关的反避税,但仍需就纳税人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分析,而不能将无正当理由当成“尚方宝剑”,其原因在于税务机关所认定的正当理由可能存在逻辑漏洞。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在纳税人可能不存在避税意图,并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的情形下,纳税机关依然对纳税人使用税收核定的不合理性。本部分分为三个小部分:首先,分析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得出其本质是一种降低证明标准的税务征管行为;然后,深入分析证明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冲突表现;最后,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原因分析为何税务机关在关联交易新形态中选择税收核定这一可能出现税收争议的税收方式。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的建议。首先,明确税务机关在反避税工作中在进行实质课税的同时,还要坚持形式之公平,并以利益均衡原则为行为准则,避免侵犯过度纳税人权利;进而,从税收核定的实质乃是降低证明标准的认定机制出发,确立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的证明标准,用以解决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不协调从而解决对纳税人权利侵犯的不确定性。最后,通过纳税人权利保护官的设置、税务机关人才素质的提高、监督税收核定的审慎适用三个具体的建议,构建纳税人权利保障路径。三个层面从应然到实然,层层递进,共同构成保障纳税人权利机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关联交易新形态反避税案例进行研究,从而探讨现行税收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供可行的完善建议,为理论和司法、税收行政执法实践献出绵薄之力。文章的不足之处在于:由于切入点较新颖,直接相关文献较少。本文以理论分析、案例分析两种研究方法对关联交易新形态进行一个系统分析,但是由于笔者缺乏实务操作经验,所有的研究成果均建立于理论层面,至于实际操作效果到底如何,需要进行具体操作才能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