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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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西法东渐之时,中国选择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支系,并一路发展了下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两岸分离局面开始形成,法学也分流了,这一发展路径似乎也被截断,但事实上,法学方法、法学语词这些法律的组成细胞已在百年前定格,并在新的时代对两岸民法的发展产生着新的影响。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立法完成了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同年,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物权编担保物权修正案三读通过,2009年,通则与所有权两个章节也得以修正,民法典的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两岸同时制定和修改物权法,使得对二者的比较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这种比较可以较清晰地观察到百年前继受的德国民法学说在两岸的发展状况,同时通过对比两岸在立法中对待德国法的态度也可以看到德国法在新时代对中国民法的影响。全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语、参考文献四个部分。导论部分阐述了选题缘由,并简要地梳理了两岸对该论题的研究状况;同时,导论的后半部分指明了该论题的切入点以及论述模式。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台湾物权法的前身——《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的产生背景和选取德国法为继受对象的原因,并通过对其内容和结构的分析,得出在这一阶段中国民法对德国民法的继受还仅限于对法律条文及法律模式的照搬,即处于法律继受层面。第二章介绍了台湾地区物权法的新发展,即台湾物权编2007年和2009年的两次修正。并通过对物权行为理论、物权法定原则、最高额抵押制度等理论问题的阐述,揭示了台湾物权编修订的两个特点:学说继受与实务继受层面的开展和国际化视野的打开。第三章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产生过程,并通过对物权法的内容和结构的分析,得出其仍深受德国法的影响。其中原因一方面来源于历史的延续性,另一方面则是中国法学发展新阶段对德国法的主动借鉴而来,但同时指出,德国法在当今只是中国的借鉴对象之一,且中国物权法有着自身鲜明的中国特色。第四章首先对两岸物权法进行了比较,指出两岸物权法仍存在很多相异之处,但同时,两岸在新时期的交流是不可阻挡的。在这个过程中德国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它是两岸物权法理论的基础,另一方面两岸对德国法理论的反思与选择,又给两岸学者在学说层面上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德国法对当代中国民法仍具有重要的影响,但随着两岸对法律继受(借鉴)、学说继受(借鉴)和实务继受(借鉴)的发展,在立法上越来越理性,也许将来德国法的内容在中国的法典中会淡化,但是德国法的方法、德国的学说已经深深地扎根于中国的法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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