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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作为首个专门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的仲裁机构,以中立透明、去政治化的特点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和接受。尤其是近三十年来ICSID迅速发展,每年登记受理的案件数量都比较多,使之成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随着管辖案件的增多,在一些仲裁活动中,却出现了仲裁庭管辖权不合理的扩大现象。在管辖权的认定上,仲裁庭通过对《华盛顿公约》第二十五条和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以下简称BIT)中关于管辖权的条款进行任意解释,从而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如此一来,仲裁庭这种做法使得争端双方权益保护失去平衡,损害了东道国国家主权,甚至引发对ICSID的不信任。因此文章主要是从ICSID仲裁实践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管辖权扩大的表现,并进一步探讨管辖权扩大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影响,并针对此提出了我国的应对之策,以图趋利避害。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ICSID仲裁管辖权概述。通过对《华盛顿公约》成立的背景介绍和有关管辖权条约的梳理,明确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概念和性质,详细分析了仲裁庭对争端具有管辖权所需要满足的基本要件和程序。第二章从实证的角度探讨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的表现。从仲裁庭扩大对管辖权基本要件解释和BIT相关条款适用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的案例进行论证,并对仲裁庭的裁决理由进行小结及评析。第三章是剖析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的原因及影响。管辖权扩大的原因离不开公约本身规定不清晰、仲裁员对投资者同情及个人利益的追求等。同时分析了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带来的影响,包括降低ICSID公信力、削弱东道国主权等等。第四章提出我国应对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应该采取的对策。探讨了我国目前BIT的签订概况及对ICSID管辖权接受现状带来的风险,再介绍了我国政府目前参与ICSID仲裁的涉案现状,重点分析了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在我国政府参与仲裁实践的表现。最后提出了我国的应对之策,以更好的维护我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