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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数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正在高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也在不断进步。从2008年到2012年,第三方支付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达到45208亿元。支付是货币资金的转移行为,支付体系是经济金融顺畅运行的重要基础。第三方支付是区别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经营者大多为民营企业,第三方支付方式正在日渐推动着一种对现有支付清算体系的自下而上的市场化变革。在这场变革中,经济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支付创新得到了有力的推动,但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不容忽视的市场风险。经济法的价值在于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因此,本文致力于研究如何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法律监管体系,推动第三方支付市场在创新中稳健发展。本文的结构分为以下四大部分:在第一部分中,本文首先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的内涵和外延,其次探讨了第三方支付的本质特征和存在意义,最后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提出其应包含四个基本构成要素,即监管依据、监管理念、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这一部分为本文的研究阐明了背景,奠定了基础。在第二部分中,本文论述了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足,公司章程虚设、注册资本不实、业务随意分包、风险管理形式化的问题大量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安全性较低,多被挪作他用,广泛影响着第三方支付用户的利益;第三方支付交易风险防范亟待加强。在第三部分中,本文结合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分为规范体系和监管现状两个方面进行了评述,介绍了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立法轨迹和现有法律文件、自律规则体系,以及第三方支付监管部门,提出现有监管体系的合理性主要在于第三方支付市场准入门槛合理,局限性在于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定位模糊不清,第三方支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足,“银支合作”存在监管空白。在第四部分中,本文详细构思了如何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在监管理念方面,确立第三方支付监管以效率、公平与创新并重的原则;在监管依据方面,提高第三方支付立法层级;在监管对象方面,进一步明确支付公司法律定位;在监管主体方面,理顺以央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突出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心地位,同时做好监管机构间的协同工作;在监管机制方面,进一步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沉淀资金管理,加大法规执行力度,化解支付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