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保险是海运的重要保障。海上保险是海运事业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的形式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被保险人缴纳保费等筹措资金。因此海上保险与海运息息相关,对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海上保险作为保险法学和海商法学有机结合的产物,适用保险中的诸多原则,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即保险利益原则。最早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海上保险利益的是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746)。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下文简称MIA1906)不仅规定了没有保险利益的海上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具体规定了海上保险利益的定义、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和海上保险利益的种类。我国在研究海上保险利益时对MIA1906多有借鉴,然而过多拘泥于MIA1906导致对其他国家海上保险立法的忽视以及对国际贸易发展需要的认识。对海上保险利益认识的不充分影响后续研究的顺利进行,使得《海商法》立法中迟迟不能就海上保险利益进行规定,难以顺应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关于保险利益,长期以来存在“法定利益”说(legal interest theory)与“实际利益”说(factual expectancy theory)之争。本文在论述后者的合理性之后,基于“实际利益”说的视角,对海上保险利益的种类进行全面分析并探讨其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指导意义。特别强调对海上保险利益的范围不可限定过严,对于一些仅基于事实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即无法律权利或合同约定作基础的实际利益,若符合有关条件,也可认定为海上保险利益。全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海上保险利益的概念”,通过对各国海上保险利益法律规定的分析,总结出虽然各国海上保险立法模式有所不同,但对于海上保险利益的认识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派别,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采用“法定利益”说,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或地区采用“实际利益”说。相对于“法定利益”说,“实际利益”说更为合理,该部分基于后者的视角定义海上保险利益并分析其特点。第二部分“实际利益是否属于海上保险利益的判断”,对于实际利益是否属于海上保险利益的判断主要从以下方面来进行:判断该实际利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是否具有确定性、可计算性,并辅之以补充判断方式。第三部分“海上保险利益体系重构”,“实际利益”说认可仅以某种事实为基础所产生的利益即实际利益为海上保险利益,增加了海上保险利益的种类。本部分将新增的种类加入原有种类中对海上保险利益体系进行重构。第四部分“保险利益——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它是判断保险合同种类的重要依据。保险利益的种类,直接决定海上保险险种的确定。重构后的海上保险利益体系逻辑性和条理性更强,不仅有利于厘清海上保险现有险种,还为在传统的海上保险合同之外设立新的种类提供了可能。第五部分“保险利益——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保险利益决定海上保险合同的效力。该部分分合同成立时和生效后两个阶段论述保险利益对海上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最后一部分对“实际利益”说下的海上保险利益进行总结并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提出建议,认为在相关法律修改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解释要充分考虑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及国际贸易的需要,不要过分严格要求保险利益的形式,对某些确实符合条件的实际利益也予以认定为保险利益,同时要对一些现存的不足进行补正,对一些旧有的误解进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