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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经济高速发展,国力日益强大,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并不同步,各种利益冲突日益加剧,整个社会贫富差距逐步增大,社会分层也日益明显,在社会的底层存在着一群在经济上、生活上、心理上和权益救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弱势群体,例如残疾人、妇女、老年人、消费者、被雇佣者等等,他们的生存状态和权益保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何更有效的保障这一日益扩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如何更妥善的解决各种矛盾利益纠纷,使得这一阶层的利益能够平衡和谐的发展,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亟待突破解决的问题。在民事诉讼领域中,深切关注弱势当事人的具体实际,构筑民事权益救济体系,切实维护弱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益,这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是民事诉讼模式不断完善的必要步骤。
本文基于对弱势当事人的深切关注,通过界定弱势当事人的法律概念,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中弱势当事人保护的现状,考察域外的保护现状,结尾提出了完善弱势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保护的建设性建议。除了结语以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章节,具体内容为:
第一部分界定了民事诉讼中弱势当事人的概念,分析弱势当事人形成原因,并根据成因的不同将民事诉讼中弱势当事人分为自然型、社会型弱势当事人。总结了弱势当事人特征,最终得出弱势当事人民事诉讼法保护的定义。
第二部分从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来分析弱势当事人民事诉讼保护的意义。对弱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法保护人权保障的题中之义,是实质正义的要求,是平等原则的内涵,是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要求,是法律秩序保护的必然要求。从现实角度而言,有利于增加公众对于司法救济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考察,总结我国各民事诉讼法律渊源中对弱势当事人保护的法律规范。我国审前程序规定的不足、立案审查工作不足、法官的释明义务未切实履行、诉讼成本过高等等均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弱势当事人保护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四部分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审前程序,起诉程序,法官释明权,举证责任分配,司法救助制度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力求对我国完善对弱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保护提供借鉴。
第五部分从审前程序、立案程序、协议管辖、举证责任分配、法官释明、司法救助制度、执行程序这七个方面提出完善对弱势当事人民事诉讼的适当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