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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通讯业的迅速发展,手机已取代固定电话成为人们的主要通讯工具。根据我国工信部的统计,截至2014年1月底,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已达到12.35亿。作为移动电话的一种常用的通讯服务方式,手机短信凭借其便利、快捷、费用低廉等优势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情感沟通和信息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短信已成为继广播、报纸、网络、电视之后的“第五媒体”,其形成的市场和产业也被称为“拇指经济”。然而,手机短信在给人们之间的交流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干扰。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向广大手机用户发送促销商品广告、诈骗广告、色情笑话、暴力内容等,使得接收用户的隐私权、健康权、财产权、通信自由权甚至精神权益等多种民事权益遭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此种情形下,短信就成为了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工具。随着短信侵权现象的日趋泛滥,短信侵权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如何有效对手机短信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也成为世界各国近年来研究的热点。笔者也正是着眼于短信侵权这一社会问题,以我国侵权行为法作为理论背景,结合已有相关法规,规范分析手机短信侵权的性质、特征、主体、客体以及责任,同时借鉴国外规制手机短信侵权的经验,积极寻求我国解决该问题的法律路径。本文共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对侵权行为进行界定着手,接着分析了手机短信侵权的性质与特征。通过对比分析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不同构成要件,论证了手机短信侵权本质上是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同时,该部分还具体阐述了手机短信侵权的特征,即侵权行为人的隐蔽性、受害人的广泛性、侵权客体类型的多样性、侵权行为实施的便利性以及侵权行为实施过程的隐蔽性。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手机短信侵权的主体与客体。具体而言,手机短信侵权的主体主要有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商和普通的手机用户;手机短信侵权的客体则包括了财产权、隐私权、健康权、著作权、通信自由权以及手机用户作为消费者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多项民事权利。第三部分:分析了手机短信侵权的责任。本部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手机短信侵权的责任承担。对于这一问题,结合现实生活中手机短信侵权的不同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相应义务主体的责任进行了分析;二是手机短信侵权的责任适用。本部分结合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主要从手机短信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免责事由四个方面来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四部分:讨论了手机短信侵权的治理问题。本部分从介绍国外防治手机短信侵权的措施着手,在总结我国有关手机短信侵权的规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了我国现有相关规定的不足,即:调整短信侵权行为的法律较少,针对性差;内容涉及调整短信侵权行为的法律文件效力层次较低,且未构成体系。然后在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手机短信侵权领域立法的若干想法,如完善我国民商法中的现有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推行手机实名制、增设资质登记制度,以期我国短信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