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瑞定理”透视中国司法传统及其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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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存在的是非难断、一味调停的乡愿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至司法审判领域,逐渐形成了“四六分问”的和稀泥式的裁判原则。该原则作用于地方司法官员审判民间纠纷的过程,却没有达到司法实践的定分止争的效用,反而造成了社会中“种肥田不如告瘦状”的刁讼现象。明代的地方官员海瑞对这种司法领域的毒瘤深恶痛绝,接受了封建思想的洗礼,更深谙孔孟之道的海瑞,一生主张“知行合一”的理念,维护封建伦理思想与国家制定法的统一,并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裁判原则,苏力教授称其为“海瑞定理”。海瑞强调在司法审判领域要始终坚持适用国家制定法作为一切案件的裁判依据,只有当两造兼具,但是仍然无法断明案件原委的“两可难案”时,可以引入司法之外的合理性因素,即宗法伦理,作为裁判的援引依据。根据争讼权利的性质进行价值判断,将经济资产裁判给小民、贫民以实现经济资产的效用的最大化,反而将文化资产合理地配置给富裕之人来平息纷争,保全其颜面、尊严和身份地位,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产生的“海瑞定理”固然具有现今看来的法经济学价值,我们也应该肯定其用以解决“两可案件”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海瑞定理”的适用也减少了“四六分问”的审判模式造成的刁讼现象。探究“海瑞定理”得以适用于封建等级社会中发生的民间纠纷,除了有其思想意识的影响之外,主要受制于传统中国的社会组织结构、经济基础、文化思想的影响,在此社会基础的作用下,“海瑞定理”得以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判定争讼权利的归属,解决是非难辩的困境,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具体研究以下内容:文章的第一章将苏力教授首次阐释“海瑞定理”作为切入点,提出海瑞在司法审判出现两可疑难案件的“救弊”、“存体”的司法审判经验。从苏力教授关于“海瑞定理”的法经济学角度的剖析,讲述“海瑞定理”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法经济学价值,并探讨“海瑞定理”适用的位阶关系,以及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文章的第二章以传统中国司法审判中出现的“春秋决狱”、引礼入法、海瑞救时弊、存体的司法经验和马锡五时期的离婚案件引入司法之外的合理性因素的历时性考察。从历史经验窥探“海瑞定理”得以发挥效用的传统中国司法传统背景。文章的第三章,从中国司法传统形成的社会基础上进行剖析,作为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所形成的司法传统,除了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之外,主要受制于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文化传统等方面综合作用的影响。因为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元素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始终根植于中华民族独特的社会土壤之中,且积层深厚,所以即使经历朝代的更迭,司法传统始终保持着原有的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司法价值。司法传统的形成即是农耕文明和乡土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宗法等级社会的制度基础,同时亦是儒家礼法思想动态指导作用之下的智慧结晶。文章的第四章主要将适用于传统中国的司法审判领域的“海瑞定理”,作用于当代的中国司法实践活动中。现如今社会等级制度的瓦解、经济结构的转型、文化意识的转变,国家法律法规的系统化完善等方面的限制,使得“海瑞定理”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呈现出式微的趋势,但是仍在某些环节和领域中发挥其隐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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