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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制度是在借鉴苏联刑事案件提起制度的基础上,经过我国社会环境、文化传统和法律观念等因素的形塑而生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迩来七十余年,刑事立案制度历久弥新;历经三次修法,刑事立案制度愈加稳固。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启动制度,刑事立案制度已经融入了我国的法律文化之中。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刑事立案制度还存在着刑事初查乱用、立案程序紊乱、监督措施乏力以及考核机制窠臼等问题。党的十九大以来,“以刑代民”现象跌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畅等新问题不断涌现,揭示了刑事立案制度痼疾未除,又出新病的现象。因此,在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理论研究,运用规范法学、实证法学以及比较法学等方法全面研究我国刑事立案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的主要目的是界定清晰本文的研究对象,设定本文的研究边界和范围。本章主要从历史源流、概念辨析、基本框架和法律效果四个方面来阐释和分析我国的刑事立案制度。通过对历史沿革的梳理,探索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生成和发展的脉络,进而预测未来的改革动向。辨析刑事立案与案件受理的关系,阐明我国刑事立案的内涵和外延,以确定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对我刑事立案的要件、程序和监督进行剖析,展现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我国的刑事司法语境下,刑事立案具有程序衔接、权力控制、管辖分工和延长时效四个方面的法律效果。第二章系统阐释了刑事立案制度的正当基础,深入了分析我国刑事立案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藉由案件分流、权力控制、人权保障和社会管理四位一体,刑事立案成为了我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的案件分流功能,对缓解刑事司法供给不足和提高刑事效率具有重要作用,主要分为对刑事案件与非刑事案件的分流和刑事案件的内部分流这两大块。在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下,刑事立案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控制国家权力的中国模式,集中体现在限制强制性侦查措施和技术性侦查措施的非法适用方面。我国刑事立案制度对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在刑事立案之前,并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标识,随着刑事立案决定的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和权利也随之确定。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存在不仅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对刑事立案数据的大数据分析,可以评估社会治安状况、考核侦查质量和确定犯罪防范方向。第三章的主要目的是考察域外相关制度的建构模式、权力主体、控权方式和共性规律,为我国的刑事立案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所涵射的范围,可以将刑事诉讼启动模式分为侦查启动模式、控诉启动模式和独立启动模式三种。德国和日本的刑事诉讼启动主体主要是警察和检察官,而美国和法国的刑事诉讼启动的主体还包含大陪审团和预审法官等裁判机关。更为特别的是,俄罗斯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还包含地质勘探队队长和南极考察站的首长等。从权力控制主体的角度来考察,域外大多数国家都将检察院作为监督刑事诉讼启动程序的主体,而将法院作为强制性侦查措施司法审查的主体。在控权方式上,通过法院司法审查的方式来控制强制性侦查措施是最主要的形式。在证明标准方面,日本、意大利和德国采用形式审查的证明标准,而苏联和继受苏联法律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采用的都是实质的审查标准。不难发现,域外相关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刑事侦查启动的便宜性、及时性以及控权性。不论刑事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强制性的侦查措施都要接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审查。此外,针对刑事诉讼启动前的侦查行为,域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设置了一定的救济机制。第四章主要通过归纳分析和实证调查等方法阐述我国刑事立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我国的刑事立案制度既存在制度上的缺陷,还存在实践上的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分别从刑事立案审查、刑事立案程序、刑事立案监督以及刑事绩效考核四个方面进行论述。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初查行为,主要存在刑事初查性质界定不清和实践运行违法两种情形。刑事初查实践违法主要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立案决定之前违法适用刑事侦查措施,包括对被调查人适用强制措施和采取技术性侦查措施等。我国刑事立案程序主要存在着刑事立案审批程序繁琐、刑事立案标准过高、刑事立案违法和刑事立案统计数据不实等方面的问题。在刑事立案监督的设置上,主要有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三种。其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存在立案监督次数少、立案监督采纳率不高和立案监督严重不均衡等问题。在刑事立案实践中,作为刑事立案配套制度的刑事立案绩效考核机制还存在着考核内容缺乏协同性和考核标准设置不合理等问题。第五章主要论述我刑事立案制度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智力支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刑事立案制度改革正当其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供给不足、发现犯罪迟滞和权力控制乏力等方面的因素为了我国刑事立案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提供了实践基础。从司法改革背景、刑事立案理论发展和监察立案实践等情况来看,我国进行刑事立案制度改革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在完善刑事程序方面,可以通过明确刑事立案的审查措施、推动政法办案力量下沉和降低刑事诉讼立案标准等三个方面推进。在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方面,应当从前置律师介入阶段、完善立案救济途径、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和强化立案监督效果等四个方面着手,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模式。刑事立案的考核标准是促使刑事立案效能发挥的重要因素。因为即使刑事立案的条件已经完善,如果刑事案件考核指标不合理,仍很难避免“不破不立”及“不应立而立”的问题。因此,以实践为导向,设置科学合理的刑事立案考核标准是保障刑事立案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