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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哲学基础的建构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中的重大课题。经济法所规范的国家与市场间的经济关系需要上升至宪政层面进行规范与审视,需要经济宪政的行动框架。本文从经济宪政哲学的思想理路出发建构经济法的哲学基础,力图开辟经济法哲学的新论域与新路径。 宪政哲学所讨论的是关于宪政的原因性解释,这种解释是根本性的、思想性的和方法性的。经济宪政哲学的基本进路就是探求经济宪政的哲学源由,解释社会为什么需要经济宪政,经济宪政的内在思想理路是什么。经济宪政是国家为了保障经济自由秩序的实现而采取经济行动时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国家经济行动的“绝对命令”。经济宪政哲学的思想基点是序列化的社会契约理论,是自由主义的干预观、个体主义的公共观、权利主义的权力观。本文以经济法的哲学解释为主线,以经济宪政为主题,结合历史与现实,对经济宪政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范畴进行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研究与阐释。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探查经济宪政的逻辑起点,并对经济宪政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立场进行发掘。第二部分重新审视和阐释了社会契约观,用序列化与层次化的社会契约理论对经济法的哲学基础进行解释与建构。第三部分至第五部分论证了与经济法关涉紧密的三对经济宪政基本范畴,即自由与干预、公共与个体、权利与权力。 第一章主要论证了经济宪政的逻辑起点、概念及其意义。 从对市场这一经济运作机制进行道德检视入手,市场德性问题被提之出来。市场的德性乃是指市场应该具备怎样的品质,市场的德性就是经济自由秩序,这是经济宪政的逻辑起点所在。经济自由通过竞争机制和契约机制与市场内在地契合,是市场的最高目标,但经济自由不会自动实现,只能在市场中有序地实现。因而,经济自由是市场的目的性价值,而秩序是市场的工具性价值,二者共同构成市场的善,也即市场的德性:经济自由秩序。 但是,经济自由秩序的形成靠单一市场的力量难以全面解决,这主要是由于市场本身具有局限性,表现在:市场主体具有非社会合理性,市场具有信息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