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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道特殊的诉讼程序。该程序在适用对象、启动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在人权入宪、刑事政策调整等背景下,死刑核准权在几经下放之后,于2007年1月1日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收归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或准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带动了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审理程序的规范,严格控制了死刑案件的数量,保证了死刑案件的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非诉讼化的司法裁判模式、行政化的审批制度和程序参与性的缺失等原因,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证据制度和诉讼主体的有效参与等方面仍存在问题,这与诉讼程序所要求的被动性、公开化、两造对抗化是背道而驰的。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完善的关键所在是正确界定其性质。目前,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学说主要有审判程序说、审批程序说和特殊程序说。本文认为应将死刑复核程序定位于一种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完善应体现依法治国、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基本价值理念,遵循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程序正义等基本原则。改革完善现行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思路是增加程序的公开性、扩大控辩双方的参与、充分发挥该程序的权利救济功能。第一,对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第二,完善死刑案件第三审程序的诉讼构造,构建法官中立、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的诉讼构造,确保被告人、辩护律师、检察院、被害人等诉讼主体能有效且富有意义的参与死刑案件第三审审理程序。第三,考虑到死刑刑罚的极端残酷性和不可恢复性,对死刑案件还应确立“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证明标准,进一步完善死刑案件第三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