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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奥运我国成功的举办,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日渐高涨。体育运动也呈现出大众化、国际化,更多样化的特点,参与体育运动的人数和次数也与日俱增。人们参与越频繁就越易在活动中受伤,而且人们在运动中的一些侵权行为也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从而引发了诸多伤害赔偿问题。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虽然新法的颁布,对伤害侵权的案件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国内相关的归责原则的理论比较缺乏,特别是运动伤害领域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在对运动伤害进行归责时一般都没有依据,因此急需完善。
体育伤害侵权行为也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在实际生活中,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致害结果直接负责,但也有例外,针对某些损害事实,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其行为并不存在过错。责任追究认定需要联系实际情况,因而,要掌握伤害侵权的责任追究,就需要先对这一行为的性质、内涵和分类等有清晰的认识。
文章先从运动伤害侵权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开始,分析其产生原因、构成要件和划分种类等有关行为性质的几个重要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对运动伤害侵权这一行为的概念作出试探性的界定。然后,重点论述了归责原则的发展过程以及具体原则、方法。并结合国内外的有关案例,介绍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形。最后,通过简述有关的立法缺陷以及赔偿责任、体育保险及伤害救助基金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对运动伤害侵权行为这一议题的研究进行了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