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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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是国际社会新兴的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一种重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指由于犯罪行为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陷入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由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机构给予经济上、法律上、生活上以及精神上等的救济和援助。其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救助,在救助原因、救助对象、救助方式等方面都有其特殊之处,因此放在刑事法学中特别研究。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主要目的在于以其全面有效地救助方式弥补现存刑事诉讼中的不足,使刑事被害人尽快的从犯罪被害中走出来,另外也可以达到促进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在借鉴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基础上,应充分的认识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价值理念,其蕴含了深刻的人本主义法学思想,社会福利价值理念,公平正义理念,人权保护的理念。   在国外,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活动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大城市,并于70年代后期波及了欧洲大陆,90年代盛行于亚洲的日本和韩国。最为典型救助组织有美国的NOVA组织,英国的Vs组织,德国的白环组织等等。国外相对完善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为我国提供了借鉴的范例。当前,我国虽然各地也出现了一系列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救助的活动,但由于其零散性、非专业性,不免存在一些问题。建立统一完善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急需进行。我国现阶段,可能由于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观念的偏差以及制度上的缺失,使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随着我国国家和社会对一些较大规模犯罪的被害人的关注,社会财富的积累以及志愿者制度的完善,建立统一完善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也成为可能。   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要在公平原则、区别待遇原则和多元化救助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主要的对象是各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性犯罪以及恐怖犯罪的刑事被害人,过失犯罪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机构应该是国家的支持下,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广泛参与的独立的社会自治的机构,其以情感支持、经济救助、法律救助和社会生活救助为主要活动方式。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支持,从对某些犯罪适用的附加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社会公众和企业、团体的捐赠。在救助程序的设计上,从申请受理到审查决定、开展救助工作的一般程序以及对不受理的复议程序都应当有科学的安排,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社会救助的程序应建立在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切实考察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保证社会救助的公平有效性。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并不以刑事案件的侦破为条件,仅以刑事案件的发生和被害人的参与为条件。在救助过程中要区分刑事被害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来决定对其救助的程度。另外,刑事被害调查制度,刑事被害人良性循环机制是完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方面。刑事被害调查为犯罪学、被害人学提供大量的数据和案例,促进其发展,进而促进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刑事被害人良性循环机制使社会救助制度充满活力,并使感恩、自强、互助成为其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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