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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传统销售模式在不断进行革新,相应的缔结销售合同的方式与价款支付方式也迎来新的变革。分期付款方式起源于十九世纪中期,发展至今已成为一种增强市场活力的成熟消费方式。但不可忽略的是,目前我国并未形成完整的分期付款制度,《合同法》第167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8、39条构成我国规制分期付款买卖的明确条文,但是无法对消费者权益形成有力的保护,实际生活中,产生了许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日本作为分期付款制度建立较早的国家,其在1961年便颁布了《分期付款销售法》,于2016年12月进行最新一次修订,截至2017年历经6次大的修订,日趋完善。本文提出两个问题:第一,日本分期付款销售中,通过哪些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护消费者的哪些权利;第二,针对日本分期付款销售制度的利弊,我国在发展信贷消费的当下,如何构建相应法律制度或规则,促进市场健康、蓬勃发展的同时,以更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上述历次修订中所涉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对我国完善分期付款制度具有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规定的适用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包括:(1)分期付款销售;(2)协助贷款销售;(3)综合信用购入中介;(4)个别信用购入中介;(5)预付式特定交易;其中,协助贷款销售、综合信用购入中介、个别信用购入中介等属于涉及三方法律关系的三者型信贷消费方式。尤其是信用中介销售由于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且经济性的特点,被经营者广泛采用。鉴于针对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在国内研究有限,且一般只限于比较个别法条,对其立法概况、发展历程等缺乏深刻透视,本文希望在宏观把握中深入重点探究三者型信贷消费中与消费者权益切身相关的保护机制,本文分四部分进行论述,主要内容分别如下:第一部分:主要针对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的立法背景、历次修订与沿革、《分期付款销售法》的相关概念、规制对象及内容等方面来初步考察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的概况。第二部分:针对分期付款制度中的三者型的信贷消费(综合/个别信用购入中介、协助贷款销售)进行深入分析。通过第一部分对《分期付款销售法》整体概况的了解,笔者发现伴随该法的近几次修订,其修订的重点基本都着眼于对消费生活中常见纠纷的解决,其中三者型的信贷消费由于经营范围广、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更是修订的重点对象。目前我国随着移动支付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在大力拓展信贷消费领域的发展,通过对三者型信贷消费制度的分析与考察,以期总结并探索可供我国未来发展信贷消费领域参考的管理思路。第三部分:本章针对三者型信贷消费中具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行探究,包括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中的抗辩权的接续、个别信用购入中介的既付款返还制度、信贷契约的取消及其他制度,例如:交易条件表示义务、加盟店调查义务等。此前关于日本分期付款制度进行研究的学者及相关论文中,提到本章相关制度大多将侧重点置于法条内容的阐述,而对制度深层次的探究更显单薄,通过对上述具体制度的考察,深刻了解其背景、含义及适用对象,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有更深刻的体会。第四部分:本章将视角转向我国与日本分期付款制度的比较分析,包括我国立法现状分析、信贷消费制度对比。鉴于我国与日本在民法制度、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及制度改革方面存在类似之处,因此日本自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以分期付款为代表的消费金融制度改革对我国建立信贷消费机制、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