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证据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最紧迫的立法事项,证据法学已经成为当前诉讼法学界的显学,有关证据规则的研究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对司法认知这个证据规则的研究,与其他证据规则的研究相比,还比较薄弱。笔者在期刊网上搜索“司法认知”词条时,发现只有48篇文章,而且全部是2000年以后的文章。从这个角度看,司法认知规则的研究确实是需要加强的。我国有关证据立法的专家建议稿,对司法认知规则都有所涉及,但观点不尽一致。①笔者认为我国立法要确立司法认知规则,还有一些重要问题需要解决。本文的引言部分重点阐述了对司法认知规则研究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述了司法认知规则的基本范畴:司法认知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认知的范围、司法认知规则的程序及效力。笔者认为司法认知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具有客观性、公认性的特定案件事实不待当事人举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认定为真实的一种特殊诉讼证明方式。最后还在本章详细介绍了我国对司法认知规则的法律规定。第二章全面反思了我国司法认知规则的立法、学界研究及司法现状,提出我国司法认知规则的问题之所在,使本文的写作更有针对性。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认知规则在立法上是缺失的、混乱的;在学界研究方面是不足的,有些基本问题还亟需澄清;在司法审判实践上,司法认知规则起的作用有限。第三章分别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司法认知规则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其中重点介绍了美国相关的立法与实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是司法认知规则的立法典型,其立法形式和内容都值得学习和借鉴。笔者详细分析了该条款内容及其在美国司法中应用情况,并且介绍了一些美国学者对该条的不足及完善办法等研究情况。第四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司法认知规则的建议。在立法层面上,应当统一证据立法,明确司法认知规则,并单独对其立法,使之与自认规则、推定规则等其他免证事实规则区分开来。司法认知的对象只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司法认知规则与自认规则、推定规则不同,预决事实、公证事实也不应当成为司法认知的事项。众所周知是指审判法院管辖区域内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是借助某种其准确性不容置疑的来源而能够准确和易于确定的事实。由于鉴定制度的存在,自然规律和定理也不可能成为我国司法认知的对象,这也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保持一致。法官应当熟知法律,法律不是司法认知对象,外国法的查明问题是事实问题,需要当事人举证,法官也可以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外国法也不是司法认知对象。法官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事实应当由笔录的法律效力来解决,而不应成为司法认知的对象。基于法官中立原则,对于没有笔录,法官私知的事实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在司法认知程序和效力方面,也应当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第五章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