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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相互斗殴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按其行为性质一般分为两类。一是轻微的相互斗殴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二是严重的相互斗殴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以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量刑。刑法传统理论认为相互斗殴行为中排除正当防卫的存在,原因是相互斗殴的双方在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志不符合正当防卫成立要件。但是由于相互斗殴行为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突发性相互斗殴行为,虽然双方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对方身体的伤害结果,但是由于事先双方主观上并没有相互斗殴的故意,所以不能将对方的殴打行为看作是基于承诺的行为,那么将突发性相互斗殴行为全部概括到相互斗殴这个整体概念中,难免会使在认定突发性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是否正当的时候有所偏差,从而使正当防卫认定的范围缩小。本文将相互斗殴行为作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认定的相关问题,提出了防卫行为难以认定的现状,借助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从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认定困难的原因。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正当防卫的概述。首先梳理了正当防卫制度国内国外历史脉络,国外部分阐述了远古时代氏族的“同态复仇”,启蒙运动时期的正当防卫思想以及资本主义世界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正式确定。我国古代虽有正当防卫的思想但是并没有成文法典的规定,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正当防卫制度才逐渐的确立下来。之后对于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起因要件、时间要件、对象要件、主观要件和限度要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第二部分: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并进行论述。相互斗殴行为中防卫行为认定的现状及原因。列举了两种难以认定的情况,一种是只要发生了相互斗殴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这种情况主要是相约斗殴行为;另一种是突发的相互斗殴行为,即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前提,但在实践中常常因属斗殴行为而否定有防卫的性质,至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就万幸大吉了,何敢期盼正当防卫。造成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本文从认识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首先在认识方面以案例为切入点总结了三种原因:一是有责性否定正当性;二是防卫意图缺失否定正当性;三是防卫限度对正当性的影响;在司法实践方面本文认为认定困难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认定标准有偏差,过于严苛的认定标准必然会导致办案人员的“不留情面”的执行;二是自正当防卫制度创建一直发展至今日,有很多实践中的思维定式一直影响着这项制度的落实,同样也影响着人们对于正当防卫权利的行使,在这部分列举了几类典型的思维定式,如果从观念上转变这些思维定式,正当防卫制度的落实就会进一步推进。第三部分:相互斗殴中防卫行为正当化认定的理论依据。这部分主要从理论方面为相互斗殴中存在正当防卫认定提供支持,从人权角度、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法益衡量说三个方面论述存在可能性,为展开本文论述奠定了基础。第四部分从前文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应该进行变革,仅仅靠规范性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会导致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公正。在规范性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政策性标准的概念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分析,建议在适用规范性标准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性标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