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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作为我国重要证据种类之一,是以其所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我国立法规定,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判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的认定通常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对案件过程的了解也来源于证据。由此可见,证据是诉讼理论与司法实践上的核心问题,同时也是诉讼上的难点。如果能够合理、有效、充分地运用证据,那么就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并提高诉讼效率,进而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而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如果要对待证事实发挥证明效力,就必须经过法官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的审查。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缺乏可供法官遵循的书证真实性判断规则以及处罚机制的不健全,一方面容易导致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滥用或怠于使用审判权,造成诉讼拖延;另一方面书证真实性规则处罚机制的缺失与疏漏导致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滥用真实性异议权。因此,在我国现行的真实性问题情况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对书证真实性判断进行相应的完善。本文以书证真实性为研究对象,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是对书证以及书证真实性的概述,包括书证的含义及分类,同时指出书证真实性的内涵应当包括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形式真实是实质真实的基础,具有实质真实的书证在形式上必然是真实的。书证的真实性应当是两者的统一。同时在第一部分明确了本文写作的意义,即对书证真实性问题完善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对域外地区书证真实性规则的考察,主要论述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真实性审查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对书证真实性的规则体现在验真规则和原始书证规则,两者为适应时代的发展经过了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大陆法系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对书证真实性的判断都有详细的立法规定,特别是法国,对于书证真实性的规定有一整套非常齐备的理论体系。第三部分从立法、实践以及理论界法学家看法三个方面对我国现有的书证真实性问题进行分析。我国立法在书证真实性的问题上不够重视,相关的规则过于原则化,没有具体的操作方式,这导致实务中当事人相互推诿举证责任,阻碍法官对事实真相的查明,使案件久拖不决。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书证真实性在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途径。第四部分为书证真实性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确立了书证真实性完善的目标,然后对域外制度在我国运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重点在于论述书证真实性规则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