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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成为时代主题的社会背景下,法律程序公开,特别是诉讼程序的公开走上了制度运作的前台。诉讼公开已经越出了审判的程序阶段限制,扩展到了侦查阶段。侦查活动也顺应这一制度民主化的大势,从而使得侦查程序的公开成为世界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潮流。
本文对从本体、渊流、价值、效益角度分析侦查程序公开,并试图对侦查程序公开进行中国化的制度构建,全文共分为五章,约42000字。
本文首先从侦查程序公开的本体切入论述。开篇即界定侦查程序公开的内涵外延,指出它是相对于侦查秘密而言的侦查程序性原则,具有主体的专门性、对象限定性、内容特定性和范围扩展性等特征。接着,从构造论的角度,以程序视角透视侦查程序公开的独特蕴义。为更深入地把握侦查程序公开,本文将第二章设定为“侦查程序公开的源流论析”。从纵向的发展线索上,探索了侦查秘密到侦查程序公开的历史轨迹;并在横向层面,对两大法系以及中国当下的侦查程序公开制度也作了客观描绘。
侦查程序公开,作为一项制度选择,它必须能找到自己的价值归宿。侦查程序公开的实体性价值,是其所要达到的实体性目标,即权利价值和秩序价值;它构成侦查程序公开的价值根基。侦查公开的程序性价值,主要就是指平等价值、参与价值和自治价值等,这一位阶的价值要素构成了评价实体性价值目标实现程度的价值标准。当个案中存在着具体价值取向的冲突时,只能转而求诸两价值位阶之外的正义价值。
侦查程序公开是基于一定的程序价值选择的结果,能产生一系列的程序效益: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刑事预警机制,推进侦查程序的民主化等等。但是,它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诸如:不经济、有损公正、不利于人权保障,甚至可能造成犯罪传习等等。当个案面临着程序公开时,就必须要依据权利维护、程序运行、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衡平基准,在正负效益之间做出权衡。
总体而言,我国的侦查程序实行有限的公开,程序透明度不高。有必要遵循“规制行为一定要公开”的要求,对我国侦查程序进行透明化的改造。完整的侦查程序公开制度体系应建立在准确的信息分类制度基础上,由针对侦查程序当事人的公开、向司法机关的公开以及向社会公开等几大部分构成,同时构建严格的审查机制和救济制度来保障其实施,以程序性违法制裁把程序公开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