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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97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秘密保护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局面,各种新型的侵犯国家保密制度,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违反国家保密制度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近几年来,因考试舞弊被判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及震惊中外的“力拓案”等。但由于刑事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甚明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司法适用出现了一些争议问题。为此,本文拟以有限的篇幅探讨我国刑法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司法认定问题,由此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述。主要阐述我国刑法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源流和概念。在源流上,指出刑法明确规定本罪是97刑法典,但其源流可追溯到建国之初的保守国家秘密立法,在97刑法之前,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行为是以泄露国家秘密论处;并指出,刑事立法对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法经历了一个行政立法到刑事立法的演变,即首先是保密法、国家安全法等行政立法中的规定,后逐渐上升为刑事立法。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概念上,从罪质和罪量对本罪进行分析,指出本罪是质与量的有机统一。第二部分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主要依次论述了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方面,指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次要客体是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并对国家秘密这一犯罪对象进行了探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第三部分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认定。主要论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之罪与非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相关犯罪以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问题。第四部分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法完善。首先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立法缺陷与问题,指出本罪立法主要存在着犯罪行为方式不够周全和法定刑配置不当两大问题,其后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