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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40年代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发表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相互关系》以来,犯罪学领域对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日渐重视,并从事实层面展开了大量研究。然而,刑法学领域对被害人过错的规范评价层面研究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实践中关于不同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以至于量刑的影响问题,已经受到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的关注,但是,该问题尚未引起普遍关注。对被害人过错予以区分,并设置不同的刑罚调节梯度,有利于法官在量刑时更好地运用自由裁量权,避免量刑偏差,同时也为将来从立法上、理论上解决被害人过错量刑偏差问题提供了理论储备,从司法个罪的角度研究解决被害人过错量刑偏差的方法和措施,无论在现在或将来,都具有重大意义。文章绪论部分通过对两个故意伤害案件的分析,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过错的混乱使用,出现同案异判的情况,引出本文的讨论重点,即量刑规范化视野下对不同的被害人过错予以划分并明确不同过错对于量刑的影响,以及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意义。文章第一部分通过对北大法律信息网上970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明确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过错在量刑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对其进行原因分析,既包括统一量刑实体规定的缺乏,对于不同的被害人过错缺乏明确而系统的分类,也包括对于量刑思维与量刑程序步骤缺乏规范,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文章第二部分回顾了目前犯罪学领域以及刑法学领域对于被害人过错的划分,分别评析了每种划分方法的利弊,并结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理论,提出了笔者的划分方法,即以被害人过错程度为基本标准,区分为罪错、重大过错、一般过错以及轻微过错,并在此标准下罗列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被害人过错,然后,予以归纳和类型化。文章的第三部分首先介绍被害人过错对于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依据在于被害人过错对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加权责任,根据加权责任的大小不同,对于不同的被害人过错设置不同的刑罚调节梯度,在设置过程中要注意坚持合法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整体一致性基础上的有限个别化原则,在设置方法方面通过统计分析,按等级设定刑罚减轻幅度。此外,要明确“顺向思考+修正”的量刑思维模式,将被害人过错作为二次量刑的第二步骤予以考察,主要由犯罪人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辅之以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