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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权力机关常设机构的人大常委会进行司法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等。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提高监督司法工作实效”为目的,对监督方式的探索和尝试。目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制定规范司法案件监督的法律法规,但部分地方人大根据宪法和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或工作需要,探索性地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规范,尝试将司法监督工作逐步纳入到法律的轨道。《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的出台,正是此类工作的重要代表,它对于四川省内各级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个案监督作为司法监督制度的新生事物,学术界及司法实际部门对其认识存有争议。本文认为,人大开展“个案”监督工作的本义是积极的,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尽管监督方法和手段运作不好,或有悖于“司法独立”。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这样一个试图完善人大职能的新型的制度尝试,我们应当抱持积极的、客观的态度去寻求个案监督在现有体制和法律框架内正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以期对中国法治化的进程有所贡献。本文正是本着这样的理念,试图通过对四川省各级人大司法案件监督的发展状况的调查,实证性地检讨人大司法案件监督的规范化措施及其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