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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几十年的公司发展中,一方面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和社会化,另一方面,经营层的权力日渐扩大,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已掌握在经营层之手。如何对经营层的行为进行监督,随之成为投资者、社会公众、政府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极为普遍。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即是公司内部监控机关——监事会监控职能的失灵。监事会是我国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中的专门监督机构,理应对经营层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但是,由于法律对监事会制度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为了解决监事会监控失灵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开始引进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以规范公司的内部监控机制。但是,由于我国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实行的是大陆法系的并列型监控机制,而独立董事属于英美法系单一型的监控机制,独立董事引进后与监事会的职能如何协调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也不尽人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地位、职能等方面均发生交叉和冲突。那么我国今后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到底应当选择何种模式,立法取向应当如何?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分析国外几种内部监控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司内部监控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并存、共同发挥作用的观点,并对具体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对国外公司制度中实行的三种内部监控模式的特点、内容、产生原因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内部监控模式的选择提供借鉴。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内部监控制度,即董事会监督和监事会监督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的第三章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的途径、措施和建议。我国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促进两者的协调和有效结合,构建起以监事会监控为主、董事会监控为补充的有中国特色的公司内部监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