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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通过对犯罪主体侵害法益应负刑事责任的确认,威慑和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性犯罪作为最古老的犯罪之一,几乎和刑法的历史一样长。由于生理、心理和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女性相较于男性而言被视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幼女的身体和心理尚处于发育阶段,与成年女性相比对人和事物的认知、分析、辨别能力,自我保护能力、防御能力明显欠缺,是绝对的弱势群体。因此,对幼女的性侵害犯罪更容易发生。近年来,性侵害幼女的案件频频发生,比较突出的有“吴天喜采阴补阳案”、“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河南永城官员强奸幼女案”、“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而且对家庭和社会均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了防止性侵害对于幼女成长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就必须通过刑法进行严格的预防和惩治。目前,我国刑法对性侵害幼女类犯罪有着较为完整的规定,分别在第四章与第六章设立了奸淫幼女行为(强奸罪)、强制猥亵儿童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罪名。但是,在恶性性侵害幼女案件频出的背景下,现行刑法也逐渐暴露出种种问题。为了严厉打击对幼女身体、心理严重侵害的性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3年10月24日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在宗旨和内容上都极大的体现了国家对幼女的关怀,刑法对权益的保护。本文采用了综合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性侵害幼女犯罪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性侵害幼女犯罪的基本内容。首先对性侵害幼女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文章认为:性侵害幼女犯罪是指行为人以奸淫、猥亵、强迫卖淫、嫖宿等非法方式侵害幼女的身体,以满足行为人自身的性需求,或利用性行为以达到攫取某种利益的目的行为;其次,文章分析了近些年来此类犯罪呈现的数量逐年递增、涉案人数不断增加、受害者日趋低龄化等特点及原因,指出性侵幼女犯罪无论是对幼女的身心健康还是对家庭都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是对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挑战。第二部分,性侵害幼女犯罪立法的域内外考察。首先,我国性侵害幼女犯罪立法的历史考察,主要是对新中国成立后,79年刑法、97年刑法以及有关性侵害幼女犯罪的文件的立法进行分析;然后对国际公约、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性侵害幼女犯罪立法的内容进行了比较;最后,通过对历史及域外立法考察得出经验,为完善我国现行性侵害幼女犯罪的立法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我国性侵害幼女犯罪的成立要件。分别从侵害的法益、犯罪的行为、行为的主体以及行为的故意四个方面对此类犯罪进行了论证。之中,对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我国性侵害幼女犯罪问题的司法认定。文章认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性侵害幼女犯罪必须着重注意两个问题:首先,要划清奸淫幼女行为(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奸淫幼女行为(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强迫(幼女)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之间的界限;其次,应正确适用法条竞合的问题。第五部分,我国性侵害幼女犯罪立法的问题与完善。文章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对性侵害幼女犯罪的立法虽然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但是无论是篇章归属、罪名设置、还是罪状表述、刑法配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文章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应遵循平衡保护、特殊保护、有效保护的原则;重新调整章节编排,将性侵幼女的犯罪整合后集中归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一章;合理调整罪名,恢复奸淫幼女罪的独立设置、取消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归入奸淫幼女罪;充实性侵害犯罪相关罪名的罪状描述;进一步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