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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间民商事关系的密切发展,一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要在他国才能得到实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就涉及到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可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待此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互惠原则,并以此来作为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阻碍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家间的自由流动。可是对涉外离婚案件,我国却并不采用互惠原则。因此,有必要对互惠原则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适用,以及其在涉外离婚案件下的适用例外,作深入的研究。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分为4个部分,共18500字。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从马来西亚人简永明向我国法院申请对马来西亚法院判决予以承认与执行开始,详细介绍了案件背景,马来西亚法院的判决内容,宁德市中院对马方判决的立场及理由,以及由此引发的思考。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宁德市中院在本案中适用互惠原则的前提。在梳理互惠原则的概念,区分学说中的互惠和执行中的互惠的基础上,得出了依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涉外离婚案件是互惠原则适用例外得结论。最后,在本案定性为对子女监护、抚养权之案件的前提下,探讨该案是否应适用互惠原则。第三部分论述宁德市中院在本案中是如何适用互惠原则的。首先介绍了四种不同标准的互惠,即事实互惠、条约互惠、法律互惠和推定互惠,并分析了它们对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不同影响。然后归纳出宁德市中院在本案中具体适用了哪种互惠,进而探讨其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带来的影响。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主要是以本案为研究基础,对目前我国严格适用事实互惠的现状提出反思。首先总结本案可能对未来司法实践的不利影响,一方面,不利于中国法院的判决在马来西亚获得承认和执行;另一方面,不利于今后保障中马两国当事人的权益。然后进一步分析本案排除适用互惠原则的必要性。最后对我承认与执行他国法院判决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