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政府规制风险的活动为讨论对象,试图探究当下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解决的途径及其法治化的方案。文章阐述了完善风险规制体系对于从源头上治理突发事件的重要性,归纳了风险规制兴起的过程,解释了国家干预风险的正当性,并梳理了作为风险规制行动基础的风险预防原则,分析了该原则的意义与局限,讨论了修正该原则并予以引入的方案。在此基础上,文章分析了影响风险规制活动的科学因素和政治因素,提出以审议式民主的思想为指导,通过组织重构和程序再造,建立能够容纳科学精神与政治考量的法律制度。本文题为“风险规制的行政法问题——以突发事件预防为中心”,共分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从事件到风险:突发事件预防法律制度的中心”。文章首先分析了《紧急状态法》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转变,该转变意味着决策者希冀通过对应急管理的全过程规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这也是“预防为主”原则提出的背景。但是,以“事件”为中心的应急法制,无法为预防活动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实践中通过“运动式”执法来防范突发事件发生更是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应当着重于风险规制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持续地关注、监测,并妥善地采取措施消减风险。第二章“风险规制的理论基础与行政法课题。虽然保障安全一直是国家对其公民最重要的承诺。但在早期,国家只对已经高度现实化,迫在眼前的威胁进行干预。只是到晚近的时候,国家干预界限才提前到潜在的、尚具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的“风险”。这一变化既有现代社会中风险复杂化、系统化所引发的现实需要,又因为宪法观念的变迁获得了规范的认同。与此同时,这也给行政法带来了大量的新课题。第三章“风险预防:风险规制的法律原则”。当政府规制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时,由于特定物质或活动与未来损害的因果关系、损害概率、损害规模都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传统行政法所要求的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无法适用。为此,域外理论和实践提出了以“不确定性不能作为推迟政府采取行为的理由”为核心内容的风险预防原则。文章梳理了该原则的演变过程,归纳了该原则的构成要件,检讨了该原则的缺陷,并讨论了我国引入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与现实性。在此基础上,为了防止政府在判断风险时滥用裁量权,并采取不必要的措施过度干预社会生活,文章讨论了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修构,规范风险判断活动并调和风险预防原则与比例原则冲突的方法。第四章“理性与民主:风险规制法治化的要义”。风险规制活动有两个基本的阶段:通过风险评估来尽可能准确地认识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来选择措施并予以执行。在这两个阶段中,科学判断和政治衡量均会发挥相应的作用。因此,对于如何更好的规制风险存在两种相反的理论模型:强调专家知识运用的理性模型和强调妥善权衡利益的民主模型。文章对这两种主张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以审议式民主为框架,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理性的对话,审慎地做出抉择,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对现有风险规制进行组织重构和程序再造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