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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制度是为了使当事人脱离原合同的束缚,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惩戒违约方。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为违约解除和非违约解除。约定解除体现了当事人的合同自治原则,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可由当事人自由处理。非违约解除由于是因为非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导致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并无责任。因此,合同解除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违约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直接关系到解除后的具体法律效果,因此,溯及力的界定是首要讨论的问题。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主要有四种学说,分别是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衷说,以及清算关系说。清算关系说是一种新的理论,也是德国目前的通说。清算关系说,弥补了直接效果说逻辑上的缺陷,比间接效果说更能实现合同解除的价值和功能,比其折衷说更有确定性。因此,鉴于清算关系说的科学性,笔者认为我国理应对其借鉴。在清算关系说下,合同解除的具体法律效果与其他学说下有所不同。恢复原状是清算关系说的主要内容,而对于恢复原状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原物的返还,而且不应局限于可以返还的合同类型。恢复原状应作广义的理解,应以返还原物为主,价值补偿为辅。直接效果说否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共同适用,认为应择其一适用。有的国家虽然对其进行突破,认为可以并用,但却无法在逻辑上自圆其说。清算关系说,弥补了这一缺陷,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应的共同适用奠定了逻辑基础。根据清算关系说,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应以履行利益为标准,可得利益和违约解除外的损失也都应纳入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违约金作为当事人事前约定的一种弥补损失的赔偿方式,根据直接效果说,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违约金失去了适用的基础。清算关系说弥补了此缺陷,从而更好地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和制裁了违约方,实现了合同解除制度的价值和功能。